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遇春,局长。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陈*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陈*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