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周**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作出的《关于周**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属于信访答复,申请人如对此答复不服,应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寻求救济。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府决定:
对申请人周**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周**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