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51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10-2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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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任**。

  申请人:余*波。

  委托代理人:吁**。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

  法定代表人:付鸾生,局长

  第三人:余*平。

  申请人任**、余*波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对第三人余*平作出的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7月26日决定受理,并通知余*平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对第三人余*平人作出的编号为4306212023XG***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确认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在该自建房审批中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任**、余*波称,2023年6月6日,我们得知南侧余*平建设自建房,在原有房屋范围外的集体用地上扩建并加层。该自建房位于我屋南侧,若建成后严重影响我房屋采光,侵犯我采光权。得知该情况后,我们2户受影响居民多次向县自然资源局反馈,得到答复均是该自建房核发了许可证,符合重建“三原”,建设合法。我们认为,该行政审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余*平自建房违反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的规定;

  2、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批准设计方案,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用地位于岳阳县中心城区,自建房所在用地性质与建设内容,不符合岳阳县国土空间规划、现行法定控规;

  3、根据《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建筑物主要朝向退用地红线不小于3米(旧区),“但离界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须按防火间距相关规定控制”,根据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2018年版),多层房屋之间防火间距不小于6米,退城市道路红线6米。该自建房已动工建设,现状显示,上述用地红线退距、防火间距、城市道路退距均不满足该管理规定要求,且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形成事实违法;

  4、该自建房自称已办理相关手续,如审批手续与实地建设一致,则违反上位规划和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规定,许可无效;如未取得相关手续,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对显见的防火间距、房屋退距不足等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是否依法行政?

  5、据悉该违建房以危房重建申请,则房屋是否依规进行危房鉴定,并取得有效报告;如是危房重建,据岳阳市规定,危房重建户原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冲突的一律不得在原址重建。此外,申报危房仅拆除2间,仍保留部分“危房”,不符合《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之要求。

  6、该自建房实际建设超出原址向两侧加宽,由原2层变为3层,侵占本应属集体土地的公共用地(详见卫片图),拆少建多,显然不满足重建“原址、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的原则。如其取得建设符合许可,审批依据法律法规何在;

  7、该违建房在原址加大基底面积加高至三层,与北侧既有老建筑间距约3.1米,完全遮挡北侧居民房屋南面采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该房屋建设对其北侧民房造成侵权,按照该法条不应取得建设许可;

  8、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申请人未见违建房任何许可公告牌并申请公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对此无任何作为。

  9、经近日查询,该建设公示中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为4306212023XG***,占地面积107.20平方米,现场实际测量占地面积超过130平方米,两者不一致,存在审批程序违法。申请人多次要求查询该规划许可证,岳阳县自然局均以原件在自建房方手中为由,不予出示,违反程序法。

  综上,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在余*平自建房行政许可中,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依据法律优位原则,其审批依据与上位阶规范冲突,存在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1、**居民余*平原有旧房经湖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为D级危房,户主申请拆除原有二层房屋及部分一层房屋在原基础上重建,不属于新建自建房,不存在《投诉》中所讲的违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居民余*平自建房位于岳阳县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在尊重历史、尊重现状的基础上,依据《岳阳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岳阳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精神,答复人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用地性质、审批内容符合岳阳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合法,答复人行政许可有效。

  3、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多次提到的《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其主要适用范围是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岳阳县部分行政区域的重要地块及建设规模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公共建筑规模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余*平建房位置系老旧居民区,不属于重要地块,也不属于重要建设项目,答复人不须完全照搬《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审批。

  4、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第三条提到“退用地红线不小于3.0米(旧区)”,其前置条件是建筑物主要朝向,余*平的自建房主要朝向是南,而南边是一块空坪,完全满足退让距离;至于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防火间距问题,余*平的旧房与北边任女士的房屋现状房间距为5.2米,任女士的房屋建造时间迟于余*平旧房建造时间,按技术要求,任女士建房时需要留足6.0米的间距,况且答复人这次只同意余*平按原基脚、原层数、原房屋高度进行改建,并没有恶化任女士的通风采光和通行,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可以的;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用地红线必须退让城市道路红线6.0米的问题,首先,荷**路只是县城的一条支路,两边的建筑早已定位定型,荷**路进行大的拓宽改造没有必要,也是不现实的,其次对于县城旧区改造,在尊重历史、尊重现状的前提下,居民自建房的重建适当退让道路红线(约1.0米)是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求的,也符合荷**路两侧居民利益的。

  5、经答复人工作人员核实,余*平的旧房由湖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做了《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QFYY2023-JD00***),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并且房屋实地放线与审批内容一致,不存在“超出原址向两侧加宽”,办理建房手续程序合法,答复人行政许可有效。至于复议申请书中提到“仍保留部分危房”,经调阅余*平的房产证(岳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50***号),复议申请书中所讲“保留部分危房”,实际上是东边住户的房子,余*平不可能也无权拆除其他人的房屋。

  6、复议申请书中提到余*平建房加高至三层,目前余*平房屋地下层还没有完成施工,目前不存在三层的事实;答复人许可余*平原层数、原高度重建,没有恶化北边任女士的通风采光,不存在侵权行为。

  7、被答复人质疑余*平是否取得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答复人只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至于自建房的施工图设计、房屋安全等方面问题可以咨询县住建局。

  综上,答复人县自然资源局在该自建房审批中行为依法依规,望依法裁决。

  第三人余*平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但多次口头提出自己是按正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房也是按规划许可所建,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另,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本府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3年9月6日8时30分在岳阳县司法局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均参加了听证会。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余*平的旧房位于本县荣家湾镇荷**路,为土砖木结构,共两层,系其父亲余*志生前于1984年在荣家湾镇**村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2022年2月28日,湖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余*平的旧房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后出具了编号为QFYY2023-JD00***的《余*平私宅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该房屋的安全性综合评定可评为Dsu,并建议停止使用。2023年3月16日,第三人向相关部门出具《关于拆除危房就地重建的报告》,第三人所在社区岳阳县荣家湾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章“情况属实”,荣家湾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许小*在其报告上签署“危房改造,同意按《三原》原则改造”的意见。2022年4月11日,岳阳县荣家湾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关于余*平自建房重建》会议,许*荣、宋*玉、杨*等8户居民代表均表示同意重建,并将《关于余*平等1户自建住房资格审查批前公示》张贴在该居委会宣传窗内。当日,第三人填写《岳阳县荣家湾镇村(居)民建房现场入户调查表》,由第三人所在村民小组和居委会签字盖章后层报县自然资源局荣家湾自然资源所、荣家湾镇村(居)民建房联审联批办公室、荣家湾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审批。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将余*平建房的规划方案张贴在余*平居住地附近的颜**住房的电表箱下面进行公示。2022年5月20日,余*平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建房承诺书》。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向第三人余*平核发了岳政规建字第430621202300***号《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和建字第4306212023XG***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余*平自建房用地面积107.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6.64平方米,规划建筑层数2F∕1D。申请人任**、余*波认为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对余*平的自建房审批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岳阳县荣家湾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编号为QFYY2023-JD00***的《余*平私宅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3、《关于拆除危房就地重建的报告》;4、《关于余*平自建房重建》的会议记录;5、《关于余*平等1户自建住房资格审查批前公示》;6、《岳阳县荣家湾镇村(居)民建房现场入户调查表》;7、余*平建房的规划方案张贴图片;8、县自然资源局对包括余*平在内的岳阳县2023年度规划区内第五批次《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9、岳政规建字第430621202300***号《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10、《建房承诺书》;11、县自然资源局对余*平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12、建字第4306212023XG***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对第三人余*平的建房用地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对第三人余*平人核发的编号为4306212023XG***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

  对此,本府从以下七个方面释明:其一,第三人余*平的旧房经湖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符合《湖南省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拆除重建的规定,申请人拆除原有二层房屋及部分一层房屋在原基础上重建,不属于新建自建房,实属危房拆除改造重建,没有违反《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的规定;其二,第三人余*平自建房位于岳阳县中心城区,土地用途为住宅,第三人向其所在社区岳阳县荣家湾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拆除危房就地重建的报告》的书面申请后,**居委会召开《关于余*平自建房重建》会议,到会代表许*荣、宋*玉、杨*等均表示同意重建,并将《关于余*平等1户自建住房资格审查批前公示》张贴在该居委会宣传窗内。同时,第三人填写《岳阳县荣家湾镇村(居)民建房现场入户调查表》后,由第三人所在村民小组和居委会签字盖章后层报县自然资源局荣家湾自然资源所、荣家湾镇村(居)民建房联审联批办公室、荣家湾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审批。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将余*平建房的规划方案张贴在余*平居住地附近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没有收到异议,在尊重历史、尊重现状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依据《岳阳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岳阳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精神,遂于2023年5月26日向第三人余*平核发了岳政规建字第430621202300***号《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和建字第4306212023XG***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用地性质、审批内容符合岳阳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见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余*平的建房用地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合法;其三,申请人申称案涉自建房应依据《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审批的问题,因该规定主要适用范围是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岳阳县部分行政区域的重要地块及建设规模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公共建筑规模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但余*平建房位置系本县城老旧居民区,不属于重要地块,也不属于重要建设项目,故被申请人不必完全照搬《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审批;其四,申请人申称“退用地红线不小于3.0米(旧区)”的问题,其前置条件是建筑物主要朝向,余*平的自建房主要朝向是南,而南边是一块空坪,完全满足退让距离;其五,申请人申称的防火间距问题,余*平的旧房与申请人任**的房屋现状房间距为5.2米,任**的房屋建造时间迟于余*平旧房建造时间,按技术要求,任**建房时需要留足6.0米的间距,从《余*平建房影像图》来看,案涉建房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并没有缩小防火间距,且事实和现状亦是如此;其六,申请人申称用地红线必须退让城市道路红线6.0米的问题,因荷**路只是县城的一条支路,两边的建筑早已定位定型,对于县城旧区改造,在尊重历史、尊重现状的前提下,居民自建房的重建适当退让道路红线(约1.0米)是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求的,也符合荷**路两侧居民利益的;7、申请人申称案涉自建房侵占本应属集体土地的公共用地、拆少建多的问题,经测量,余*平旧房正屋和偏屋占地面积分别为78.26平方米和22.72平方米,共100.98平方米,而案涉自建房占地面积审批107.20平方米,因旧房杂屋之间有空隙,被申请人在审批涉案用地时将其填满利用,又因余*平旧房北边4米宽,南边3米宽,案涉用地审批时为了美观,就把线拉直了,使南北宽度一致,合理利用了集体少量空闲土地,并无不妥之处,故案涉用地比旧房占地多出了6.22平方米。

  综上,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对第三人余*平的建房用地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对第三人余*平人核发的编号为4306212023XG***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合法,故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对第三人余*平核发的430621202300***号《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和建字第4306212023XG***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对第三人余*平核发的430621202300***号《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和建字第4306212023XG***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任**、余*波和第三人余*平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