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52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11-06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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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岳阳**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被申请人:岳阳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雄,局长

  申请人岳阳**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湘岳岳)应急罚[202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8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2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湘岳岳)应急罚[2023]2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神公司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已建立健全特种人员作业档案,采用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一人一档的管理和保存,且无纸化办公是现代化办公所提倡的一种环保办公方式,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要求特种人员作业档案需要纸质化档案。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只有部分纸质档案,而认定申请人未建立健全特种人员档案明显与事实不符,系事实认定错误。(1)岳阳**神公司在所有公司员工入职时均建立了员工的个人档案,包括身份证、学历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中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卡》。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各行业对办公模式需求的不断升级,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无纸化办公已经由概念逐渐应用到多个行业领域中,**神公司紧随时代的步伐,落实环保办公的理念,采用电子档案来保存并管理各员工(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人事档案。(2)**神公司在2021年、2022年均已委托岳阳市**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事宜,并且为了方便管理和组织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工作及日常检查,由**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来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取证时间、复审时间即下次复审时间,以便于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3)**神公司自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每年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神公司已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4)申请人**神公司自2002年成立至今接受岳阳市及岳阳县应急管理部门多次检查,各管理部门均未对申请人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提出过异议。并且自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申请人是岳阳市应急管理局的联手帮扶单位,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条件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了指导完善。2019年申请人通过了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该认证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国际标准,是系统化预防为主,是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体系。2019年至2022年申请人连续四年获岳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因此,申请人在各部门多次检查与帮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事实。

  二、被申请人所采用的证据不足。《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本案中,被申请人无现场核查,也不采纳申请人存在电子档案管理的事实,仅凭《调查询问笔录》来认定申请人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明显系证据不足。1、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向申请人下发的《责令整改指令书》仅依据《责令整改指令书》中所载明的“通过询问调查核实,**神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而被申请人未到申请人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档案情况,而仅凭“询问”申请人单位员工就以此认定申请人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进行行政处罚。2、《责令整改指令书》中并未明确具体的整改内容和标准,而要求“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申请人只能通过电子档案来完善相关的纸质档案,而后,岳阳县应急局于2023年7月21日向申请人下发了《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情况为“已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这足以证明申请人建立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子档案系健全的。

  三、被申请人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立案和调查,仅在处理其他事项过程中通过询问申请人单位员工的询问笔录作依据,而直接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2、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下发的《责令整改指令书》中责令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于2023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而被申请人却仍未到申请人处进行调查核实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复核。而是直接于2023年6月30日向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对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后,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申请人在未进行复核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故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受理。

  被申请人县应急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湘岳岳)应急罚〔202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5月23日,岳阳市综合执法督导组对被答复人开展电气焊作业专项督导检查的情况,市督导组在现场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答复人工作人员存在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就此问题答复人的行业监管股对此检查情况进行了复核,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湘岳岳)应急现记〔2023〕220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岳岳)应急现决〔2023〕15号)两份文书,要求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情况,答复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就被答复人员工胡**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再次对被答复人的法人李**、安全生产管理部部长张**、员工胡**、人事行政部部长杨*、介质盒班班长胡*纲等五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通过对被答复人胡**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的调查,答复人发现被答复人还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情况,于是要求被答复人单位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部长张**及人事行政部部长杨*向答复人提供其40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但两位部长均无法提供出完整的档案给答复人检查,并明确告知答复人被答复人目前没有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电子档案存于教育培训学校,胡**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个人档案,于是答复人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6月8日向被答复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岳岳)应急责改〔2023〕166号)。立案后,并于2023年6月19日向被答复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岳岳)应急告〔2023〕15号),2023年6月24日,被答复人向答复人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经答复人核实其提交的所有材料后认为所提交的证据和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此,答复人于2023年6月30日向被答辩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以上事实调查和核实,答复人一是通过现场执法检查予以核实;二是通过询问主要负责人、部门主管负责人及下达法律文书通知被答复人向答复人提供佐证材料和检查资料等形式查实。在案件立案调查阶段时答复人明确告知和要求被答复人向答复人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但其未提供,同时结合询问特种作业人员主管责任人员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建档事实情况足以认定相关事实,因此答复人作出处罚决定是经过了充分的调查和核实相关情况后慎重作出的。

  二、程序合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答复人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答复人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要求其整改,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报送法制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告知、告知其陈述申辩权、调查核实申辩陈述理由是否成立、作出是否处罚决定。(详见答复人提供的所有执法卷材料)。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答复人均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没有任何的违反程序的行为。

  三、法律适用正确。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在答复人对被答复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被答复人无法向答复人提供完整的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违反了以上规定,依法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罚。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2)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以上规定,答复人对被答复人作出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湘岳岳)应急罚〔202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果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3日,岳阳市综合执法督导组对**神公司开展电气焊作业专项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胡**的特种工作作业证系伪造,5月25日,县应急局对该情况进行复查,下达了(湘岳岳)应急现记[2023]220号现场检查记录和(湘岳岳)应急现决[2023]1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2023年5月26日岳阳县应急局行业监管股对该企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胡**的证件(证号:T430621198710210***)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无法查询到证件信息向县应急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了移交。2023年6月2日、5日和6日县应急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分别对**神公司法人李**、安全生产管理部部长张**、员工胡**、人事行政部部长杨*、介质盒班班长胡*纲等五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通过对**神公司胡**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的调查,认为**神公司还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问题,县应急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遂对申请人**神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岳岳)应急责改(2023)166号)。2023年6月12日,县应急局认为**神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决定对**神公司违法行为立案。县应急局认为申请人**神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应当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拟对该公司处人民币9900元(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县应急局对申请人作出(湘岳岳)应急告[202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被申请人认为理由不能成立,于2023年6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湘岳岳)应急罚[202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人民币9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于2023年8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湘岳岳)应急复查[2023]183号整改复查意见书;2.(湘岳岳)应急罚[202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湘岳岳)应急现决[2023]1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4.(湘岳岳)应急责改[2023]16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湘岳岳)应急复查[2023]137号整改复查意见书;6.(湘岳岳)应急告[202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7.岳高新函〔2023〕42号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函;8.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9.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10.(湘岳岳)应急询[2023]22、23、27号询问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1.((湘岳岳)应急询(2023)27号、28号、31号)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及调查询问记录;2.((湘岳岳)应急立(2023)28号)立案审批表;3.案件调查报告;4.((湘岳岳)应急法审2023)16号)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5.((湘岳岳)应急告(202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执;6.((湘岳岳)应急处呈〔2023〕19号)案件处理呈批表;7.((湘岳岳)应急罚(202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8.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卡(王**、蔡**、易**)。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法定职权。

  事实认定方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县应急局在调查“**神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的过程中,通过对**神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全生产管理部部长张**、员工胡**、人事行政部部长杨*、介质盒班班长胡*纲等五人的调查和询问,发现申请人**神公司还存在疑似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问题,遂另行立案处理,但并未另行调查,仅以“**神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的相关询问笔录作为本案事实认定依据,并未对相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与核实,也未通过询问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下达法律文书通知申请人向其提供佐证材料等检查资料等形式查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法律适用方面,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没有给予该条文规定的先予“警告”处罚,而径直作出单处“罚款九千九百元”的处罚,其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罚代管”之嫌,本府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神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神公司作出的(湘岳岳)应急罚[2023]2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神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