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5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10-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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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姚**。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姚**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7月6日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16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申请人2023年6月30号举报岳阳县**食品店(左旋肉碱)被申请人2023年7月6日做出的结案反馈并限期重新做出决定。2、请求贵府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救济挂号信费用4.2元。

  申请人姚**称,申请人2023年6月30日通过12345热线举报岳阳县**食品店售卖的左旋肉碱涉嫌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等。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6日做出的结案反馈,申请人认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以找不到商家唯由告知申请人于法无据,找不到被举报人与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无关系,均不影响被申请人对于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违规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在其结案反馈中也未标明立案与不立案,是中止调查还是终止调查?也未向PDD官方和法人所在地发函协查,因此未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违法同时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被申请人也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因此请求贵府撤销被申请人结案反馈并限期重新做出决定。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 、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投诉平台商家:岳阳县**食品店涉嫌销售“左旋肉碱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一事,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6月30日在市长信箱受理上述投诉事件,市长信箱均有短信提示申请人受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同步开始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在市长信箱回复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结果。2023年4月11 日、4月25日,我局曾分别已将该商家两次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答复人举报投诉回复不服行政复议完全无法律根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姚**于2023年6月20日在“岳阳县**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食品保健”购买了一款“左旋肉碱”产品,订单号:230620-642551673660***。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问题,于2023年6月30日在市长信箱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当日在市长信箱受理。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7月6在市长信箱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结案反馈,申请人姚**不服该结案反馈,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16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4月11日、4月25日,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市长信箱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平台投诉回函;2.现场调查笔录;3.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姚**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涉嫌"销售左旋肉碱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姚**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姚**投诉举报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姚**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