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59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10-18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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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16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一、依据事实调查“全国12315”平台编号:1430621002023051812350***举报受理单举报事项,并依法依规对该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出具立案告知书。二、对被申请人处理该事件的相关负责人如查证该举报事项处理确 实存在不妥或存在包庇行为专业知识不足的进行返岗培训并向本人作出书面致歉。

  申请人李**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5月2日在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西路县**局对面**酒业花费1200元购买了一瓶XO洋酒,后续发现洋酒为无中文食品,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单位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如下:“2023年5月2日下午,我在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西路县**局对面**酒业容城店购买了一瓶 XO 洋酒,价值1200元,我发现酒包装上没有中文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条例92条、97条和 67条,要求处罚商家,并要求给予纸质的书面回复”于2023年6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回复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我局工作人员已对被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并联系举报人进一步核实证据。后续是否立案待调查核实后再确定,举报人可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了解举报事项办理进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内容存在严重包庇,不作为。涉案商品属于无中文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属于上位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进行处罚,被申请人完全无视申请人的合法诉求,不符合国情、不符合执法流程、不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行政复议受理单位仔细研究相应法律法规,对被申请单位作出的不法决定予以撤销,及时督促被申请单位学习专业知识,对于专业知识不够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免职或返岗培训,只有知执法、懂执法才能适用于市场监管工作,才能真正维护我们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5月18日,我局接岳阳市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2023」183061 号,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单“关于岳阳县**酒业商行销售商品无中文标识问题”后,于5月19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西路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投诉相关产品,但根据经营者描述案涉产品是由他人赠予,且产品价值1200元,其以原价卖给被答复人,未明显获利。我局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基于本案违法情节与经营者认错态度,对经营者罚款1200元,属于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并无不当。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2023年5月2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立案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根据调查结果与违法事实,于7月17日已经对该商家进行了相应行政处罚。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于2023年5月2日下午,在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西路县**局对面**酒业容城店购买了一瓶 XO洋酒,价值1200元,申请人发现酒包装上没有中文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条例92条、97条和 67条,于2023年5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于2023年6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我局工作人员已对被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并联系举报人进一步核实证据。后续是否立案待调查核实后再确定,举报人可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了解举报事项办理进度”。申请人李**认为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16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于2023年5月24日对案涉商家进行立案调查,于2023年7月17日对案涉商家岳阳县**酒业商行作出了岳县市监罚字〔2023〕231号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回复截图;2.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立案审批表;2.岳县市监罚字〔2023〕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告知情况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不予立案,接举报,我局工作人员已对被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并联系举报人进一步核实证据。后续是否立案待调查核实后再确定,举报人可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了解举报事项办理进度”,但实质上已对案涉商家进行立案查处,系告知情况错误,没有履行好其法定职责。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进行正确告知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在60日内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