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6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10-2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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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薛*。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薛*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8月9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2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撤回申请人1430621002023071086533***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薛*称,我于2023年7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岳阳县**食品店售卖无中文标签食品,产品也是禁止进口,是淘宝买的,我把问题投诉到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诉求按照食安法148条处理,该局在2023年8月7日来电,说找不到商家是异地经营,让我去联系淘宝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我认为该行为程序违法,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适用依据不正确、程序不合法、处罚不适当、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让其端正工作态度,履行法定职责维护食品安全,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侵害,请求贵府依法严格要求被申请人,避免个别身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不作为行为工作人员影响城市的发展;该产品也违反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析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二、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四、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五、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7月10日,我局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关于岳阳县**食品店涉嫌多项违法行为后,于8月7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淘宝”平台所在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2023年7月1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7月12日我局也曾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8月7日致电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薛*于2023年7月8日在“岳阳县**食品店”在抖音平台经营的店铺“**进口零食”购买了一款“日本进口糖果”产品,订单号:341896328948932***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涉嫌多项违法行为,于2023年7月10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8月9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结案反馈,申请人薛*不服该决定,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21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调查笔录;2.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薛*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涉嫌多项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薛*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薛*投诉举报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薛*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