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7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11-07 10:52
浏览量:1 | | | |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8月29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9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5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编号1430621002023081574040***作出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张**称,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案外人(岳阳县**食品店)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8月15日反映的淘宝平台商家岳阳县**食品店违规网售进口食品问题,我局于8月23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及协调工作。现我局已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举报人也可以自行向淘宝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以上调查核实情况及维权途径已告知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没有对双方进行调解,属于程序违法,不予处罚条件不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先下岗沉淀学习。综上所述,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适用依据错误的,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8月15日,我局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关于岳阳县**食品店涉嫌多项违法行为后,于8月22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淘宝”平台所在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2023年8月2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7月12日我局也曾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8月25日致电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于2023年7月3日在“岳阳县**食品店”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店铺“**进口零食店”购买了一款“薯片”产品,订单号:3420687567532639***。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于2023年8月22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8月29日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张**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9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5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调查笔录;2.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张**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张**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张**投诉举报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