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81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11-1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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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聂**。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

  法定代表人:付鸾声,局长

  申请人聂**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岳县土拍2012-31号土地出让合同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对岳县土拍2012-31号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信息进行公开。

  申请人聂**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及第三方利益并经征求第三方意见不予公开回复为由,对上述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根据土地出让相关法规,土地出让均采取公开出让,出让公告及成交信息均需对社会公示,现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答复人作出的《关于岳县土拍2012-31号土地出让合同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于2023年7月7日收到了被答复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被答复人申请获取信息中的出让合同文本中涉及本案第三方岳阳**置业有限公司商业信息。因此我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第三方即岳阳**置业有限公司书面征求意见,该公司明确回复要求不予以公开。因此答复人应第三方要求未将该合同的文本予以公开。但被答复人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中的洞庭**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信息中的部分不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我局予以公开。2023年7月30日,答复人按照被答复人的要求,已经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答复人提供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包含且不限于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动工时间、交地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出让的总面积、土地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土地出让总价款等),上述信息,我局已经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并也告知了被答复人相关信息的查询地址。且上述信息所涵盖的内容属于出让合同文本中的主要信息要素,只有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如第三方银行账号等)并未予以公开。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关于岳县土拍2012-31号土地出让合同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聂**于2023年7月30日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岳县土拍2012-31#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信息公开的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8日针对申请回复:“您好,关于岳县土拍 2012-31号土地出让合同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如下:上述信息属于您所要求获得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主要信息,我局于2023年7月30日对您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已经就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主要要素信息内容对您予以公开,且也告知了相关土地出让信息的网上查询地址,因此我局已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因土地出让合同文本中涉及第三方权益,因此我局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第三方书面征求了意见,第三方明确不予公开,我局对您公开与土地出让相关部分信息的行为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如不服本答复书,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回复。”申请人聂**不服该回复,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7月13日向岳阳**置业有限公司作出了《关于出让合同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函》,岳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了《关于不同意公开土地出让合同信息的答复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关于岳县土拍2012-31号土地出让合同信息公开》的申请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1.《关于出让合同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函》;2.《关于不同意公开土地出让合同信息的答复意见》;3.《岳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4.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5.岳县土拍2013-2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6.岳县土网挂(2017)2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7.岳县土网挂(2019)3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8.岳县土网挂(2014)1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中,聂**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包含部分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被申请人经征求意见后,第三方岳阳**置业有限公司不同意公开该部分信息,且该部分信息不公开并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不予公开的条件。另被申请人已经就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主要要素信息内容对申请人予以公开,且也告知了相关土地出让信息的网上查询地址,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尽到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聂**作出的《关于岳县土拍2012-31号土地出让合同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聂**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岳县土拍2012-31号土地出让合同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聂**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