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3〕82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11-2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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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城东路49号。

  法定负责人:陈铭,局长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张**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