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9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01-0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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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连**。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连**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1月13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连**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王**涉嫌售卖假冒伪劣三无商品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快递为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80540766***,被申请人于10月19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于最晚在10月27日24点前作出针对投诉受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通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10月19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连**投诉举报信,称岳阳县**百货店涉嫌销售“三无产品”。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2023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11月21日我局也曾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10月下旬致电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另外,答复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于案涉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并未在其实际工商注册地,故答复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连**于2023年10月12日在抖音平台上购买了岳阳县**百货店的一款束竿器产品,订单号为6922579310492849***。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为“三无产品”,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根据邮寄官网信息显示,该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10月18日由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连**认为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1月13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信及信函信息;2.邮件投递记录;3.商品信息;4.店铺信息;5.订单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调查笔录;2.经营异常公示名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告知情况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在答复中称已通过电话进行回复,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府不予认可。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进行告知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在60日内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连**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