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99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01-26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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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韩**。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韩**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11月9日针对其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作出的回复,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限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韩**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岳阳县**食品店销售的“豆皮”(业务编号143062100202311027025****)没有按法律规定标注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商家使用虚假信息注册营业执照,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线索责令商家召回产品,下架不得继续销售。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在案件办结后依法奖励举报人等。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17:45收到被申请人电话(07307667323)联系称“商家不在注册地经营,找不到人,建议去抖音平台维权。”收到该回复后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系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的办理、颁发部门,且该本证照中所载明的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B**** 号,属于被申请人的辖区,因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具有管辖权。既然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无法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场所与之取得联系,就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当初申办《营业执照》时,提供了虚假信息,依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处罚。2.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或包庇)行为,导致被举报人逃避了处罚。3.被申请人虽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异”只是信用约束,并非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申请人要求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查处,没有任何关系。4.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称“商家不在注册地经营,找不到人”只是口头叙述并没有拿出检查现 场笔录,照片,视频,《不予立案告知书》等任何实际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职责,“建议去抖音平台维权”的说法更是踢皮球行为,属于懒政、渎职,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5.被申请人需发挥职能作用,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和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加强监管。被举报人因销售来源不明、不符合安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因其使用虚假信息骗取营业执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尚且与被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亦充分表明了对被举报人的经营行为、情况,需要进一步核查并依法予以监督管理。被申请人的该不予立案决定,不利于防止和纠正市场主体以隐匿真实地址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从事实上纵容了不良市场主体逃避法律法规义务、逃避行政职能部门监管和社会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严重渎职、包庇违法商家、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作为、无视国家法律,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加害人责任,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为此,特行政复议至贵局,请求贵局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11月2日我局在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举报人韩**举报,称岳阳县**食品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由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能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程序合法。2023年11月8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现已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11月9日向被答复人电话回复告知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和不予立案的决定,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结果。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于2023年8月9日在“岳阳县**百货店”在抖音平台经营的店铺“*****土特产店”购买了一款“豆皮”产品,订单号:692070365324398****。申请人认为该商家存在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于2023年11月2日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受理。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11月9日通过电话(07307667323)联系了申请人,且同时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11月2日反映的抖音平台商家岳阳县**食品店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11月9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该商家负责人,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我局现已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该商家上述经营情况向抖音平台反映。举报人也可以自行向抖音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可以不予立案。举报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韩**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平台举报单;2.现场调查笔录;3.平台回复截屏及操作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11月2日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11月8日进行了核查,于11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其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对于举报所作的处理,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职责,其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行政监管双方的公法关系,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也未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另,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不影响其通过民事或其他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韩**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韩**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