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3-19
岳阳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优化办   2023-06-16 09:56
浏览量:1 | | | |

  岳县优发〔2023〕12号

  岳阳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岳阳县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岳阳县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有关要求,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争创一流营商环境,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市场主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提升岳阳县营商环境软实力和竞争力。

  二、组织机构

  成立岳阳县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童勋海同志担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李樱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优化办,负责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建设日常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营商环境监测点

  1.设置监测点及数量。对标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设置15个营商环境监测点,主要设置在园区重点企业、乡镇属地企业、个体工商行业、政务服务场所、行业商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区域,对营商环境状况进行全面监测。

  2.监测点设置条件。

  (1)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第三方机构。

  (2)为企业、群众提供政务服务的办事大厅、便民中心。

  (3)依法履职、主动服务、公正自律的行业商会协会。

  3.监测点确定方式。由社会各界推荐或自荐,经县工信局、县工商联、岳阳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进行初审,县优化办进行复审,最后由县优化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布。

  4.建立监测台账。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如实记录监测情况,采用文字记录、音像实录、微信传输等方式向县优化办提供信息,定期报告监测情况。  

  5.综合评估监测信息。县优化办对收集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形成结论报告,对依法、规范、高效的行政行为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查处。

  6.监测点工作职责

  (1)对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等到监测点企业执行公务,或监测点企业到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等办理相关事项的情况进行监测。重点对涉企检查、审批、收费、处罚、服务、保障等方面情况及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八个严禁”》情况实时监控。

  (2)积极参加县优化办组织的营商环境满意度测评等各项活动,客观公正地评价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情况。

  (3)积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制度。

  (4)每季度收集一次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或提出意见,并及时报县优化办。

  (二)选聘营商环境监督员

  1.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2)社会责任感强。关心支持岳阳县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愿意承担营商环境监督员职责,善于发现问题,主动提出意见建议。

  (3)个人素养好。熟悉了解营商环境政策法规和营商环境建设领域有关情况,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态度积极。

  (4)身体状况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身体条件。

  2.营商环境监督员构成范围

  (1)企业代表。主要从企业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主办人员中选聘,企业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选聘。

  (2)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主要从各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员中选聘。

  (3)个体工商户代表。主要从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选聘。

  (4)监督代表。主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5)社会代表。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中选聘。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纳入失信人黑名单,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监督员的人员,不得选聘。

  3.营商环境监督员选聘方式及数量

  (1)组织推荐。自荐或由县人大、政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等有关单位向县优化办推荐。        

  (2)确定人选。县优化办收到推荐资料后,报县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查合格后选聘。

  (3)组织培训。县优化办针对选聘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经培训后开展工作,营商环境监督员为义务监督,不享受任何报酬。      

  此次在全县选聘10名县营商环境监督员。

  4.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

  (1)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法规和中央、省、市、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2)对全县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纪律作风等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优化营商环境“八个严禁”》,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有权亮明身份予以劝阻和举报。

  (3)监督相关单位在政策兑现、公平竞争、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公正司法、守信践诺、要素保障、政商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并向县纪委监委提供公职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4)跟踪了解企业、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收集、反映企业和群众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参加县优化办组织的各项活动。

  (6)积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政策、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措施,发挥联系市场主体的桥梁纽带作用。

  5.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方式

  (1)可以对窗口服务单位进行现场实时监督。

  (2)可以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3)可以查阅有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文件资料。

  (4)可以就营商环境问题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质询。

  (5)可以申请参加营商环境专题调研、座谈、评议、监督、检查等活动。

  营商环境监督员持证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支持配合、认真答复。

  6.营商环境监督员纪律规定

  (1)正确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得假公济私,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2)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与营商环境监督员身份相关的吃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娱乐活动。

  (3)营商环境监督员对司法、执法、执纪案件没有调查权、检查权、处理权。

  (4)遵守保密制度,营商环境监督员向县优化办反映举报的问题,非经允许不得泄露扩散、公开发表、接受采访。

  (5)县优化办对违反规定的营商环境监督员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告诫直至除名,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营商环境监督员结合自己的工作性质,采取明察暗访、现场监督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参加县优化办组织的专项监督和评议;受县优化办委托开展重点监督。

  (二)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营商环境监督员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及时发现和归纳总结监督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掌握相关情况后及时向县优化办反馈,发现重大问题第一时间报告。营商环境监测点在实时监测的同时,及时向县优化办报送监测情况。各监测点、监督员每季度至少向县优化办反映1条以上的问题信息,每年至少提供2条以上有价值的工作建议。

  (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监督员联席会议制度,县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根据确定的会议主题,邀请相关营商环境监督员参加,相关单位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

  (四)建立问题交办机制。县优化办对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转办、交办、督办,并向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反馈问题解决情况。对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日常提出的营商环境建议和企业集中诉求,由县优化办整理成任务清单,以交办单的形式交由有关单位办理,限期办结。

  (五)建立共商共建机制。在制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制度、措施中,各单位要主动与相关营商环境监督员进行沟通会商,对营商环境监督员的意见建议要仔细研究、整理归纳,对未采纳的意见应作出说明。  

  (六)建立动态退出机制。监测点、监督员采取聘任制与动态调整制相结合。一般情况下,监测点、监督员聘期为2年,届满自然退出。但对不履行监测点、监督员义务,半年内没有反映营商环境问题或提出意见建议的,二次以上不参加县优化办组织集体活动的,由县优化办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退出;对以监测点、监督员的名义谋取私利,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实施犯罪活动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直接取消监督员资格。 

  四、实施步骤

  1.推荐遴选阶段(2023年6月12日至7月15日)

  制定实施方案,分配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推荐任务,广泛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面推荐,组织相关单位审核把关,报县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领导小组审定,遴选出一批的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营商环境监测点和责任意识强、工作水平高的监督员。在7月底前为营商环境监测点授牌、为营商环境监督员颁发证书。

  2.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7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

  营商环境监测点对全县营商环境状况开展全面监测,定期报送监测信息,营商环境监督员根据职责依法对相关单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报送监督情况。县优化办及时对报送监测信息和监督情况组织分析研究、交办督办,协调相关单位办理意见建议,通过社会监督手段倒逼全县各单位进一步高效履职、依法行政、转变作风,推动县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3.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16日)

  县优化办组织对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综合分析评估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工作成效,梳理工作运行中的问题不足,总结经验,优化机制,弥补不足,让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充分发挥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组织推荐。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推荐工作,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推荐,严格审核把关,既要完成推荐任务,又要确保推荐质量。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文档资料,接受问询,并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扰营商环境监督员履行职责,对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的严肃处理。

  (三)强化监测效果。县优化办要加强对营商环境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日常服务和保障工作,及时对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交办督办、跟踪问效,并及时反馈问题解决情况。对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规的,要及时向县纪监委移交问题线索。

  (四)规范监督行为。营商环境监督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监督调查及受委托事项予以保密;不得以营商环境监督员身份从事与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者为个人及企业谋取私利;未经县优化办书面授权同意,不得公开使用监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