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政发〔2016〕2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4-度退出现役士兵接收
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军分区《关于做好2014-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15〕9号)精神,现就我县2014-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
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13〕16号) 规定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其服役-限按周-计算后,剩余-数不满6个-的按0.5-计发,超过6个-不满1-的按1-计发。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入伍地发放。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且符合入伍时国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在部队领取了一次性退役金的,由县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其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合计额超过当-当地服役相同-限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不减扣,差额由县人民政府补齐。
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视同自主就业。其中,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递(送达)我县安置部门且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享受我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档案未转递(送达)我县的,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由招录地人民政府确定,不再享受我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教育优待、创业贷款、个体经营减免税费、就业服务等方面优惠政策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4〕59号)规定执行。
(二)组织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教育引导退役士兵及时、全面掌握教育培训相关政策,组织好退役1-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规定执行。
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依托社会各类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承担教育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教育培训形式,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
把“双带双促”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必要补充和提升手段,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全省退役军人中深入开展“双带双促”活动的意见》(湘办〔2013〕38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退役军人之家”平台建设,综合运用教育、宣传、活动、帮扶等多种形式,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提供更多支持。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纳入预算,规范管理使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人社部门按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际人数和1000元/人的标准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
(三)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退役士兵,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非公务员岗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直单位有空缺编制和空缺工勤技能岗位时,应统筹考虑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技能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安置由政府安排且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发给生活补助费。接收单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以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 0-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 0%的标准逐-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各部门单位要按时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严禁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退役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如本人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部队一次性退役金3倍(含)以上标准给予经济补助,并不再重复享受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规范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程序
(一)规范交接审核规程。按照《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参务〔2013〕36O号)和《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移交、接收、安置,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二)严格掌握时限节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报到时间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以及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2014-度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须在2016-2-底前完成。
(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由县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直接开往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公安机关凭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 信及退役士兵的居民身份证,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提供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信息给退役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 严肃安置工作纪律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统一思想,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要充深挖就业潜力,力争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收入有保障的就业岗位。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任务,以及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弄虚作假和违规审批安置待遇、不依法落实安置政策的依法依规处理。对没有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2014-度退出现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6-1-28
附件
2014-度退出现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 单位名称 | 编制小计 | 其中 | 备注 | ||
| 全额 | 差额 | 自筹 | |||
| 合 计 | 60 | 41 | 15 | 4 | |
| 县职业中专 | 1 | 1 | |||
| 县水务局 | 2 | 1 | 1 | 新墙水库管理所、设计院各1人 | |
| 县住建局 | 4 | 1 | 3 | 城管、公建所、垃圾处理站、环卫所各1人 | |
| 县民政局 | 5 | 5 | 殡葬管理所 | ||
| 县国土资源局 | 4 | 4 | 长湖、杨林、步仙、张谷英所各1人 | ||
| 县环保局 | 5 | 5 | 铁山中队2人、东洞庭湖中队1人、监测站2人 | ||
| 县广播电视台 | 1 | 1 | 发射台 | ||
| 县房产局 | 2 | 2 | 住房保障中心、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1人 | ||
| 县渔政局 | 4 | 4 | 城陵矶、北洲、鹿角、红旗湖站各1人 | ||
| 县农业局 | 2 | 2 | 农业执法大队、农技推广站各1人 | ||
| 县荣湾湖开发中心 | 1 | 1 | 下属管理所 | ||
| 县规划局 | 3 | 3 | 监察大队 | ||
| 县交通运输局 | 4 | 1 | 3 | 公路所、运管所、港航所、质监站各1人 | |
| 县林业局 | 2 | 2 | 毛田、张谷英林业站各1人 | ||
| 县人民医院 | 1 | 1 | |||
| 县司法局 | 4 | 4 | 收治中心 | ||
| 县铁山水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局 | 1 | 1 | 毛田执法大队 | ||
| 县人社局 | 4 | 4 | 城乡居民、人才交流中心各2 | ||
| 县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局 | 4 | 4 | |||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3 | 3 | 市场检验检测中心2人 企业注册登记所1人 | ||
| 县安监局 | 1 | 1 |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
| 县残联 | 1 | 1 | 残疾人就业服务站 | ||
| 县总工会 | 1 | 1 |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