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7-05-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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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7-01003

 

 

岳县政办发〔2017〕4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17-3-18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8

岳阳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减少大气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受用等处置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砖渣、污泥及各种流撒物体等)。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是县城区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调剂管理;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五)承担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和消纳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负责督查各乡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城区以外乡镇负责查处本辖区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县住建部门建设和管理,用于集中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六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七条 县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环保、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规划、水务等相关部门和各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荣家湾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县住建部门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义务。

第二章 倾倒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需要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倾倒。

第十条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 申请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向县住建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倾倒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证明资料;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地址和名称。

第十二条 县住建部门接到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倾倒建筑垃圾的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前,必须对施工场地实行道路硬化,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洗车。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核准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县住建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书面申请;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三)运输车辆、场地及有关设施的书面资料;

(四)运输车辆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及全密闭机械装置证明资料;

(五)运输线路和倾倒方案;

(六)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第十七条 县住建部门接到运输单位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九条 县城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应遵循避让城市主干道的原则,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路线运输。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禁运期内禁止在县城区内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需要运输的须经县住建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事项实施运输活动。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县住建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县城规划区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分类处置方案和周边环境保护方案,健全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使之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配备摊铺、碾压、降尘与照明等机械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应及时推平、碾压入场的建筑垃圾;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现场运行原始记录;

(四)建筑垃圾按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环境整洁,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或按城市规划和国土规划要求进行处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应当向县住建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垃圾消纳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权属和用途证明;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部门应在接到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申请后7个工作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或临时消纳场所。

严禁在县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河道等地及生活垃圾堆放场地和其它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依法核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使用密闭机械装置密封覆盖运输,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或者沿途撒落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和消纳核准凭证或文书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法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县住建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函〔2006〕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