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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发改局   2018-06-01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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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35号)以及《岳阳市发改委、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岳发改价服〔2017〕5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申报监制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现)售商品住房,应到县发改局办理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岳阳县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申报表》(附件1)、《岳阳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测算表》(附件3)、《房产面积测绘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初审正式受理后,商县房产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岳阳县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审核表》(附件4)和《单套商品住房销售价目表》(附件2)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住房预(现)售许可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现)售许可手续后应如实按监制价格完善好销售中心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中价格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监制价格如实公示的,由县发改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函告县房产局暂停其网上签约。

(二)商品房价格申报监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楼盘基本情况、本次开盘的面积、销售价格构成因素、拟开盘时间。

2.按要求填写的《岳阳县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申报表》、《单套商品住房销售价目表》、《岳阳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测算表》(以上表格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监制的规定

1.商品房销售申报价格须真实合理,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县政府年度房价控制目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且不接受发改部门指导的,不予受理申报监制和商品房预(现)售手续。必要时县发改局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并对预(现)售商品住房进行成本调查。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监制的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县发改局申请价格会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房产局,组织住建、国土、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价格会商,共同确认商品住房销售监制价格。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一)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

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须实行“一套一标”,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二)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地址、预售许可证号、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建筑结构、层高、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装修状况。

2.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代收代办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3.项目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4.商品住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服务单位。

《单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览表》应当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住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等。

(三)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标示价格应与监制价格保持一致,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不得虚高申报、捂盘惜售和囤积房源。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要与申报内容一致,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三、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

(一)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应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二)商品住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力度

(一)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查处。

(二)严格交易网签备案。期、现房交易未经网签备案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1、岳阳县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申报表

2、单套商品住房销售价目表

3、岳阳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测算表

4、岳阳县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审核表

5、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

6、单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览表

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抄  送:岳阳市发改委、岳阳市住建局,岳阳县住建局、岳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岳阳县地税局、岳阳县国税局、岳阳县规划局,岳阳县价格监督检查所。

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1:岳阳县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申报表.docx

附件2:单套商品住房销售价目表.docx

附件3:岳阳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测算表.docx

附件4:岳阳县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审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