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18-1435404
  • 统一登记号:YYDR—2018—00009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10-29
  • 信息时效期:2019-12-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通〔2018〕5号
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来源:法制办   2018-11-0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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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8—00009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8〕5号

 

为有效预防、控制非洲猪瘟的发生,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全省启动非洲猪瘟疫情Ⅰ级应急响应工作部署,现就全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县外生猪及猪肉产品流入我县。在全县入境主要交通路口设立13个临时检查站点,检查时间为全省Ⅰ级响应期间,检查中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猪肉产品的,立即留置观察,对染疫生猪、染疫猪肉产品强制实行无害化处理。 

二、严禁生猪养殖场(户)使用泔水、餐厨剩余物、含有猪血液制品的饲料饲喂生猪。一经发现,对生猪养殖场主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禁餐饮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学校食堂将泔水转运到生猪养殖场(户),一经发现,则严格按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要求整顿到位并严厉处罚。

四、严禁无检疫证明进行交易,县内生猪必须凭有效的《动物检疫B类合格证明》和动物耳标,方可进行市场交易。

五、禁止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生猪及其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六、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行为。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凡违反本通告及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定,导致疫情传入、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从严从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七、广大群众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现象及任意丢弃、屠宰、加工、销售死猪等行为,要及时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举报,举报电话:7642409。举报属实的,每次奖励1000元。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