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21-1899061
  • 统一登记号:YYDR—2021—01013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12-27
  • 信息时效期:2026-12-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办发〔2021〕16号
关于印发《岳阳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制办   2021-12-2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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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1—01013

岳县政办发〔2021〕16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引导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4号)精神,落实省政府实施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按照“重点储备、梯次培育、加速推动”的工作思路,加快推动企业境内外上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岳阳县域内进行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在“沪、深、北”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或在新三板、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岳阳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政府金融办、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力促推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辅导培育

第四条  健全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将有上市融资意愿、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纳入我县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有计划、分层次的进行重点培育。县政府金融办对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开展拟上市企业辅导培训。定期聘请行业专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服务和定制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免费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辅导培训,适时组织拟上市企业高管赴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帮助企业管理层提升资本市场意识。

第六条  提供便利直通服务。重点拟上市企业由县领导“一对一”联点帮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拟上市企业在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开具相关证明和落实相关政策时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及时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条  优化融资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与拟上市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咨询与服务;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县财政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投资机构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章  奖补扶持

第八条  境内外上市补助。凡注册地点在岳阳县,并成功实现境内或境外首发上市且60%以上的首发募集资金投入岳阳县的企业,每家补助500万元。实行分阶段补助: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完成了上市辅导验收,补助150万元;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补助150万元;第三阶段为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或注册并发行上市后,补助200万元。县域外上市企业将公司注册地迁至岳阳县的,视同首发上市,享受等额补助。

第九条  新三板和湖南股交所挂牌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十条  企业改制补助。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因资产过户、企业更名、账户规范调整、资产评估等事项产生的费用等,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拟上市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产生的费用等,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  企业贡献奖励。从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年度开始,根据企业对财税收入、项目投资、就业带动等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期限至企业上市后的两个年度(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上市企业再融资补助。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60%以上投在岳阳县的,经县直有关单位认定后按实际投入我县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落实企业上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因改制需要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收入由县级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给予奖励。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企业每年年初向县政府金融办申报上年度补助奖励资金,每年申报一次,过期不补;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县金融办负责受理扶持资金申请和审核,并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企业,或上市成功后首发募集资金投入我县未达到60%的企业,经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园区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停止执行上述奖励政策。已按本办法享受的补助资金,相关企业应及时退还县财政。企业通过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的资金,将全额追回;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凡享受本办法补助奖励资金的企业,应为我县已上市和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内企业,享受补助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承诺自最后一次享受奖励起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岳阳县,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的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和奖励: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有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多次信贷违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与其有明显冲突的。

第十八条  已(拟)上市企业在生产发展或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土地等特殊重大问题,可报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补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之前我县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