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0-10-16 14:26
浏览量:1 | | | |

一、文件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需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Ⅳ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工矿、商贸、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等。

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岳阳县涉及的主要危险有害物质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主要事故风险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伤、腐蚀、危险化学品泄漏等。

1.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危险,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

2.岳阳县内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能发生翻坠、碰撞、追尾等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人员中毒等。

3.城镇燃气和使用燃气锅炉企业可能发生天然气泄漏,造成火灾、爆炸事故。

4.非煤矿山企业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及坍塌、冲击地压、触电、机械伤害、火灾、爆破、坠落、泄漏等事故。

5.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可能发生火灾、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设备安全(不含特种设备)、踩塌、职业病危害等事故。

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县安委会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其相关领导兼任。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办事机构,负责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各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或参与配合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2.非煤矿山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3.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市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4.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工品道路运输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5.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县工信局等参与配合;

6.火灾事故(含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由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7.特种设备事故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8.水上交通事故由县交通运输局及地方海事处、按各自管辖范围牵头负责,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9.民爆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应急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10.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四、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对于一时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事故信息,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应急指挥中心在接报核实后即报县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在首报应急指挥中心的同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直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相关部门。

五、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