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楼长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11-0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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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消安〔2017〕14号

关于推行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楼长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安全委员会,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积极创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提升高层建筑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楼长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步推广实施。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全省所有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推行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楼长制度。每栋高层公共建筑明确1名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每栋高层住宅建筑明确1名消防楼长。2017年9月份前,全省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配备率达到50%以上,党的十九大召开前达到100%。2017年9月底前,全省消防楼长配备率达到30%以上,党的十九大召开前达到70%以上,2017年底前达到100%。

二、严格选任标准。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由所属单位进行明确,并报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单位消防安全经理人发生变化的,1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单一产权的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由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担任,多产权多业态的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原则上由实施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担任,也可在各单位共同认可前提下聘请具有相关从业水平的人员担任。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牵头组织所管辖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事务。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楼长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每栋建筑的具体人选在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小区为单位报所属社区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消防楼长原则上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明确专业人员担任或者由业主委员会推荐产生,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楼栋日常消防工作。

三、加强培训指导。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社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社区负责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楼长业务能力培训,指导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楼长履行工作职责。对明

附件1:

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多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经理人应牵头组织实施该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单位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附件2: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楼长职责

一、带头贯彻执行公安机关、街道(社区)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部署要求。

二、每月对负责的楼栋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劝导业主进行整改,并报告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二)是否存在随意接拉电线或过负荷用电,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问题;

(三)疏散楼梯、走廊、前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存在可燃杂物。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是否违规充电;

三、按照社区、小区统一安排,组织居民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灭火逃生演练。

四、积极参加微型消防站等义务消防组织。

湖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