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来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10-0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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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湘政办发〔2018〕7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化我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推动流程优化和再造,切实优化审批服务,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以优良的政务服务激发市场活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疏通审批流程不畅的“堵点”,消除审批程序繁、时间长的“痛点”,克服部门信息壁垒的“难点”,推动“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于2019年6月30日前,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120/100/70/60”的改革总体目标,即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除外)审批时限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能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项目除外)、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60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

改革主抓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覆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有关部门的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改进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

(一)推动“串联变并联”。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有关事项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有关事项并联开展。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的有关技术审查事项并联开展。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可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阶段实行建设单位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并联推进、限时验收、统一确认。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并联审批工作落实。建立社会投资和工业投资类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制度,各审批阶段由并联审批协调的牵头部门明确专人帮办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代办配套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全面打造线上并联审批与线下帮办代办有机融合的工作机制。

(二)推动“多审变一审”。深化“多图联审”改革,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严格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优化审查工作流程,审查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并以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三)推动“事前变事后”。鼓励各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调整有关评价评估事项审批或备案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其它评价事项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即可。推行基于告知承诺制的“先建后验”管理模式,鼓励各地特别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责任、制式承诺书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业投资建设项目探索建立“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工业企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负面清单管理,审批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取消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强化事后监管。

(四)推动“线下变线上”。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基础,打造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各层级,并与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各部门、各地区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在审批管理系统集中到位、配套的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进驻到位、电子监察督办到位。其中,涉密工程或涉密资料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开辟可选择的便捷审批通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准备情况,自主选择有关通道,系统自动跨阶段跨部门并联相应技术审查事项。完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立项阶段赋予的统一主代码贯穿各审批阶段,立项后被划分为若干子项目的,以“项目主代码+子代码”进行标识,推动“项目代码全程流转”。适时建立在线支付系统,优化缴费方式,拓展缴费渠道。

(五)推动“无序变统一”。各审批阶段均实行全省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张中介服务清单、一次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全省实行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市政公用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对于划拨用地项目,各地要做深做细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等工作,将“生地”变为“熟地”;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对于公开出让土地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应将城乡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园林绿化指标等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招标上限值审核通过后,即可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且不在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方式, 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

(六)推动“多窗变一窗”。推动“实体一窗”。各地要整合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实体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并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制定综合服务窗口运行规则,整合业务咨询、投诉处理、费用缴纳、效能监管等功能,全面提升服务效率。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市政公用服务收费“一窗缴纳”。建设“虚拟一窗”。按照“单点登录、全网通办”的要求,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为“虚拟一窗”,实现“审批要件一窗受理、审批资料网上流转、审批进程一窗查询、审批办件一窗下载”。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审批监管。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编制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工作规程、审查要件要求以及审查细则,确保同一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间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各地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需要补正的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在线监督项目审批进程,及时催办提醒,对违规、超时审批、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行为予以通报问责。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三)强化信用监管。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强化市政公用服务和中介服务监管。依托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市政公用服务和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实行单位入驻备案、信息公示等制度,强化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全省统一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四、统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度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具体牵头推动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能源建设工程领域改革,并实现各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省直其他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地要参照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督查督办。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特别是对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

(三)加强制度和法治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按时完成由本地区和本部门负责的有关工作。实施改革举措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有关政策文件的,由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请具有相应权限的机关决定。

(四)加强财政和专业保障。省财政厅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和各部门专业审批平台等信息化建设的投资评审,统筹整合相关资金予以支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和各部门专业审批平台建设的专业支持和保障。各有关省直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好本系统业务培训,提高审批服务能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改革工作成果,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后申报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申报项目核准(备案)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2019年1月1日前已办理完成部分报建审批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本意见执行。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各地可采用线下办理与线上办理相结合的方式;2019年7月1日以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能源领域的一般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全流程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全部纳入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