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加强创建工作考核力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干部职工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广播电视台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对股室(单位)的奖励
第四条 各股室(二级机构)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落实创建责任,及时、完整上报创建资料,认真做好各项创建工作。如成功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在年终被评选为创建工作先进股室(二级机构)的,给予适当奖励,并作为股室(二级机构)干部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对在创建工作中被评选为 “文明股室(二级机构)” 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节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三章 对干部职工的奖励
第七条 干部职工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当文明家庭,争做文明个人,完成各项创建任务。如成功创建市级文明单位,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的,在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并予以奖励。
第八条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在见义勇为、扶贫帮困中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维护工作纪律,抑制歪风邪气,弘扬社会正能量,事迹突出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对在创建工作中不积极落实责任,出现较大问题的股室(二级机构)将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复查认可。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股室(二级机构)本年度与文明单位创建有关的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和各种综合性荣誉;
第十二条 对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股室(二级机构), 影响创建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股室(二级机构)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股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因创建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到文明单位评选,被通报批评的,取消个人及所在股室(二级机构)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个人年度考核列入不称职档,三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四条 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全台相关规章制度,行为恶劣受到上级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 影响全台荣誉和形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在服务群众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相关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