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2021年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方案
来源:县商务粮食局   2021-10-1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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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根据《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7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全省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湘粮调〔2021〕80号)、《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2021年早稻收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粮调〔2021〕94号)、《岳阳市商务粮食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岳阳市2021年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方案〉的通知》(岳商发〔2021〕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限期处置、全程监管”原则。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负责制原则,县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粮食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全过程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县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单位及其监管职责。

二、收购标准、价格及计划

全县粮食收购全面实行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先检后收”方式,对超出国家和省有关必检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收购。收购标准:镉含量指标0.2-0.4mg/kg和0.4mg/kg以上的超标粮食,其他质量指标按照国家稻谷三等标准执行;超标粮食收购价格:早稻122元/百斤,中晚稻128元/百斤;超标粮食收购计划:镉含量0.2-0.4mg/kg的超标粮食5000吨(其中早稻2000吨、中晚稻3000吨)、镉含量0.4mg/kg以上的超标粮食1000吨(其中早稻500吨、中晚稻500吨),具体收购数量以县农业农村局提供乡镇种植超标粮的产量为准。

三、收购定点及超标粮食粮权归属

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指定由岳阳荣家湾粮库、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进行超标粮食收购工作。定点收储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先检后收、定点收购、专仓储存、专账保管、定向处置等。要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分仓储存镉含量在0.2-0.4mg/kg及0.4mg/kg以上的超标粮食,要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粮食产地、种植户、收获年度、供货方、收购或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数量、销售去向、出库时间及其他有关信息。

定点收购的超标粮食粮权归属县人民政府,性质为县级临时储备粮,保管处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明确超标粮食承贷企业为岳阳荣家湾粮库、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农发行岳阳县支行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农发行相关信贷政策,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对超标粮食承贷企业采取一次授信、放贷。信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超标粮食销售处置货款及财政补贴资金要全额回笼到县农发行账号,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不得拖欠。

五、超标粮食财政补贴政策

超标粮食价差亏损负担比例按市级16%,县本级84%的标准执行,利息和其他费用由县财政负担。超标粮食的数量和价格以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拍卖成交为准。

六、超标粮食补贴标准和拨付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包括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定额损耗、贷款利息等以及所形成的价差亏损。收购费用参照最低收购价标准执行;保管费用、定额损耗参照省级储备粮的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一是超标粮食在收购、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定额损耗、贷款利息,由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岳阳县支行三家共同确认。县财政局负责将应补金额据实按季度拨付到定点收储企业;二是超标粮食处置发生的价差亏损市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结算到县财政,再由县财政及时与定点收储企业结算;三是超标粮食处置发生的价差亏损县级承担部分,由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岳阳县支行共同审核后,据实由县财政局在处置完成后的次月一次性拨付到定点收储企业。

七、超标粮食验收和处置

超标粮食的验收数量由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岳阳县支行三家单位共同组织核定;超标粮食的质量由县商粮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结果需报市商粮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岳阳市分行备案。

镉含量超过0.4mg/kg以上的粮食,只能用作饲料和工业酒精,决不能流入口粮市场。定点收购的超标粮食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商粮局进行处置,处置出库前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拍卖交易。

八、超标粮食监管及责任追究

超标粮食收购实行全程监管,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商粮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配合指定收储企业定向定点收购。各定点收储企业要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收购的超标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要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属地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超标粮食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查处,严厉追究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