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商务粮食局重金属超标粮监管处置方案
来源:县商务粮食局   2021-11-18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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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牢牢守住粮食质量安全底线,确保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粮”,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1、负责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审核,在粮食经菅者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菅活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后再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9条,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2、负责实行政策性粮食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先检后收”分仓储存,分类处理。公布收购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第3、5、8条)

3、负责指导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收购经菅台账、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溯源制度。(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22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第13、23、24条。)

4、负责省级储备粮在库数量质量、安全储存、检验检测及轮换等管理,督促市县执行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检验检测及轮换管理要求;监督检查地方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根据授权做好对中央事权储备粮实施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主要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4、5条,《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办〔2019〕54号)第3、4条。

5、负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销售出库时的质量安全检验制度、质量告知制度、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制度、粮食召回制度,购买企业索证查验情况、粮食

流向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4、917、19、25条。)

6、负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菅者在粮食收购环节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在库粮食质量安全及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9、34条《粮食质量全监管办法》第36条。)

7、负责对全省政策性粮食(中央储备粮除外,下同)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全省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安全、储存安全、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促超期储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销售出库、进入购买企业仓库前的监管。(主要依据:《湖南省地方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5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3条,《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第一项第2条,《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2条

8、负责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备案通报。(主要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7、9条。)

9、主要负责对镉含量0.2-0.4mg/kg的政策性粮食进入地方国有收储企业所属加工企业监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其他处置加工企业的监管。(主要依据: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湘粮安考核阅〔2020〕)第2号。)

10、负责对镉含量0.4mg/kg以上政策性粮食竞价定向销售交易、出库、运输及转化等环节监督管理。(主要依据:《粮食竞销售交易细则》(国粮办发〔2016〕6号)第1条、

第5条)

11、负责对粮食经菅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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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