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暂行制度
来源:县规划局   2016-08-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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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以规划公示、规划放验线、规划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对经规划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规划局监督检查人员按工程施工阶段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表》(附表一),建立跟踪管理台账。

第二章 规划公示、放线与验线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并悬挂至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完成,接受公众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规划局监督检查股申请放线。经审查具备放线条件后,规划局监督检查股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建设项目放线通知,并在3个工作内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完毕,测绘单位必须及时向规划局监督检查股移交放线测量成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放线后,在基础完工±0标高时,应及时向规划局监督检查股申请进行验线,情况复杂的会同放线单位复测。验线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到位后重新规划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边线尺寸、竖向设计标高等。

第三章 规划巡查(检查)

第八条 规划批后管理的常巡查(检查)具体由规划局监察大队负责。规划局监督检查股负责对建设项目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在不定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并书面函告禁违办,由禁违办转相关股室依法查处。

第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巡查(检查)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表》的内容,对以下环节进行跟踪检查:1、放、验线阶段;2、建设工程基础阶段;3、主体阶段; 4、外立面装饰阶段;5、室外配套阶段。经现场检查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整改到位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

第四章 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需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件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2、相关其他事项已全部完工;

3、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4、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

3、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

4、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的主要内容

1、总平面图:用地范围、建筑位置、退线距离、退界距离、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竖向设计标高等要求;

2、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3、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划审查时报送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4、建筑物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

5、建筑外形:建筑造型、立面色彩等;

6、规划需设置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工程;

7、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拆除并得到清理;

8、规划许可的其他事项已履行。

第十四条 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规划条件或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合格。

1、建筑定位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2、建筑高度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3、建筑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4、建筑外墙尺寸、使用性质未变,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调整幅度不大,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

5、门窗开设式样局部有变动,附属设施位置增设或改变,对建筑立面及消防安全无影响的;

6、增设隔热保温构件的。

第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重新规划核实符合要求后,可以认定为合格。

1、建筑立面形象、色彩与规划审批要求不一致,影响城市景观的;

2、建筑屋顶、檐口、围墙等部位处理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

3、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增设无烟灶台等,影响建筑立面形象的;

5、建筑工程附着未经审批的广告的。

第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下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待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如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交规划局法规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2、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河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电力走廊、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3、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核心内容进行建设的;

4、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5、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6、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十七条经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后,统一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

第十八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整体竣工规划验收,必须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前在建设现场及规划局网站进行批后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条本制度适用于2016-9-1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