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九六三四厂**装配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环保局   2022-08-3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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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评﹝2022﹞18号

国营九六三四厂:

你公司报送的《**装配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申请》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营九六三四厂拟投资3258万元对现有的401工房进行技术改造, 拟将401工房现有设备进行拆除,建设**装配生产线,建成后形成**的生产规模,总用地面积1200平方米。项目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湖南聚星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并严格执行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项目区域内的雨水及污水管网。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项目区域内的雨水及污水管网。车间员工洗手废水和地面拖洗废水收集后经预处理后进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无名小港,进入万石湖。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岳阳县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外排新墙河。

3.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采取工位密闭、车间负压收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有机废气的排放,确保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中厂界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外排,排放的VOCs参照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中汽车制造标准限值。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密封等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项目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做好危险废物的分区贮存,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标准要求管理,建设危废暂存库,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及时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收集系统,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的规定,加强厂区生产涉及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在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运营期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监管部门规定要求,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事故环境应急预案,储备风险应急物资并组织演练,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依法须办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手续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和申领工作。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规定自行组织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测和信息公开。

 

经办人:许峰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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