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鸿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机制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3-12-1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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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环评﹝2023﹞30号

湖南鸿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湖南鸿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机制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湖南鸿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拟投资598万元,在岳阳县步仙镇凤凰村雷家组、新福组建设“年产7500吨机制炭建设项目”,占地面积7373平方米。项目以秸秆、木屑、竹粉为原料,经下料、破碎、筛分、烘干、抽风冷却、制棒成型、炭化、包装入库等工序生产机制炭,生产规模为7500吨/年。

  根据湖南汇美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内容、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及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事务中心《湖南鸿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机制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岳县环事评估〔2023〕17号,本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项目区域内的雨水及污水管网。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全部综合利用。

  3.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原料运输、装卸、堆存等环节,产生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采取堆场封闭、及时清扫等措施,降低颗粒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要求。项目破碎、筛分以及冷却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同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烘干炉废气经“喷淋+静电”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烘干炉运行时,碳化窑废气作为燃料引入烘干炉进行燃烧,产生的燃烧废气与烘干废气一起经“喷淋+静电”装置处理后排放(DA002),烘干炉不运行时,碳化窑废气在自带的火道点燃后再经“喷淋+静电”(与烘干废气共用一套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DA002)排放;DA00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要求,DA00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限值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密封等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5.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车间收集粉尘、喷淋塔沉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均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桶为危险废物,放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6.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3.1 t/a、氮氧化物:5.0 t/a。

  三、依法须办理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手续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须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测和信息公开。

  经办人:许 峰                   2023年12月11日


抄送:步仙镇人民政府,  湖南汇美环保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