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统计局   2017-02-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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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文件

湘统〔2016〕34号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统计局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统计局,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统计局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6-8-4省统计局第1 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2016-8-22

湖南省统计局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科学严谨、公正透明,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数字腐败,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的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数据质量评估是指以原始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逻辑性,采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各专业负责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机制,规范评估流程,改进评估方式,确保数据评估结果符合客观实际。

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的制定或者修订,参照上级制定的评估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接受监督和质询。

第五条 调查对象准确填报原始数据是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严厉整治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提高原始数据质量。

第六条 开展数据质量评估的主要参照依据:各指标涉及的基础数据、实物量指标,以及相关行政记录和部门统计数据;历史数据的比对分析;通过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掌握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数据质量抽查、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掌握的情况等。

第七条 各专业负责单位根据本专业评估办法和依据,对本单位负责生产的统计数据进行认真评估。

重要专业数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由相关方面参加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会进行评估。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会后,重大数据由局长主持召开综合数据质量评估会,对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匹配性、准确性进行进一步评估。

第八条 各专业负责单位应对数据质量评估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可追溯、可核查。评估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随时接受监督核查和咨询。

第九条 综合数据质量评估会后,由评估部门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统计制度,坚决反对和抵制数据汇总、审核、评估期间的“跑数要数、数据围猎”等行为,严守保密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评估随意改数、以数谋私,不得收受数据被评估方的任何礼物、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有接受宴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估结果。

对数据评估中存在暗箱操作、擅自改数、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将依照党纪政纪予以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数据评估审定期间严格控制来访和接访,不得接待各级地方政府和统计部门有关反映统计数据问题的来访,各地有关统计数据情况的汇报,一律通过书面形式报送。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数据应当以上级统计局评估后反馈的数据为准。分地区数据评估确认后,应向各地反馈的,各专业负责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并做好上级与各地数据发布时间的衔接。

各地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统计局有关单位反映,需要说明的事项或反映的情况一律在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

凡列入评估范围的数据,未经上级统计局评估确认,不得对外公开使用。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要对评估数据质量负责,加强数据质量监督,要通过严格校验,定期抽查,全面检查,及时处理异常数据,切实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 畅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渠道,指派专人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邮箱和电话举报收到的违法违纪信息及时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的纪律监督,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数据评估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

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6-8-2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