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燃气办   2017-11-2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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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7-00018


岳县政发〔2017〕8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


岳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区域和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电子礼炮(以下简称“禁放”)。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铳和礼花弹等制品;电子礼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气或者其他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利用电子点火产生爆炸声、光效果的礼炮。

第三条  县城区禁放区域的四至为:

东:岳阳县殡仪馆至荣家湾火车站,以京广铁路为界;荣家湾火车站至荣家湾镇文胜路,以第一自来水厂东端为界;荣家湾镇文胜路至荣家湾镇城南路,以荣家湾镇林冲路往东100米为界。

南:以荣家湾镇城南路以南100米(含新汽车站)为界。

西:以荣家湾镇长丰路以西500米(含9634厂区及其生活区)为界。

北:以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办公楼北端平行向西至荣家湾镇长丰路、向东至京广铁路为界。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县城区发展实际,适当调整禁放范围的四至。

第四条  县城区禁放的时间为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元宵节之外的其他全部日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县城区发展实际和保护空气环境质量工作实际,适当调整禁放的时间。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主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

第六条  民间办理各类婚丧喜庆活动,有关机构经办、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活动,均不得违反本办法禁放的规定。

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经营主体在承办婚丧喜庆活动时,应向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先行书面告知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劝导;难以阻止或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在禁放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县城区禁放工作。

县城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与村(居)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禁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成立议事机构、建立考核机制、协调有关事项、加大经费投入。

驻县城区的各党和国家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当做好本单位或辖区(服务区)内禁放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报告工作,并配合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县住建局是县城区禁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禁放的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和专项考评等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县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存储等安全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县城区烟花爆竹的运输和其他相关公共安全管理。

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媒体单位开展县城区禁放公益宣传与典型案例报道曝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企业开展禁放的宣传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全县各教育机构开展禁放的宣教工作。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禁放的相关工作。

县政务服务窗口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放的宣传工作。

荣家湾镇人民政府的综治、环保、民政和卫计等机构的国家公职人员可纳入禁放行政执法的协管队伍,协助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禁放日常监管工作,并向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

第十条  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在现场查处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施放电子礼炮行为时,应当责令行为人停止燃放或施放,并及时清扫现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时,对发现违反本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交给有权查处的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在禁放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施放电子炮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获得许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作业单位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致使在其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或施放电子礼炮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在群众性活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施放电子礼炮,扰乱群众公共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清扫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扫,逾期不清扫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清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非国家公职人员、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按《中共岳阳县委办公室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城区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县办〔2014〕44号)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禁放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以及违反本办法禁放规定的单位与个人,任何人均可劝导或向县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凡被举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在禁放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住建、安监、公安、民政、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