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相对人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导致撤销的,行政相对人能否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来源:县烟草局   2021-11-1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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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详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行政相对人能否重新申领?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充分考虑撤销行政许可的原因,区分行政机关违法许可引起的撤销和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引起的撤销分别加以处理。(1)行政机关违法许可引起的撤销。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均不影响行政相对人再次向烟草专卖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对行政相对人重新提出的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行政相对人具备申请资格、符合申请条件,且不具备其他不予发证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向其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反之则应当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引起的撤销。行政相对人本身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相关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和客观上的违法性。撤销行政许可仅仅是对违法许可行为的纠正,并未对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作出惩戒。基于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换言之,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行政相对人在三年内被剥夺了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格。关于“三年内”如何认定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间开始之时和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的规则,应当从《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书》送达次日起算,行政相对人三年之内不得再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相对人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进行实质审查后,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