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检查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联合开展人民币鉴别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长银发〔2018〕1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2018年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二、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确定具有执法资格的张军标、程娟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本次执法检查人员。
三、执法检查对象
在执法检查对象库中随机确定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
四、执法检查内容
按照《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GB 16999-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的规定,结合辖内情况,按照“机具品牌型号全覆盖,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覆盖”的原则,对人民币鉴别仪进行抽样检查。
五、执法检查程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一)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执法人员。
(二)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立项审批,下发《执法检查通知书》,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三)在确定的时间举行进点会谈,开展现场调查和取证,制作规范的《执法检查事实确认书》,并经执法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确认,下达执法文书。
(四)所有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六、执法检查处罚情况
根据检查结果,对2家执法检查对象不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