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来源:县东洞庭湖管理局   2016-11-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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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经会议讨论,以文件形式公布,在本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办法和行政措施等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内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机关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由我局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自文件公布之起15内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等一式三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八条对于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我局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由我局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