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创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荣家湾镇   2013-11-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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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创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确保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取得实效,如期顺利通过国家创卫验收,根据市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县相关考核方案、镇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行为包括不履行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工作状况。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全镇机关、部门、村(居)委会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受到问责,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责任分解表中工作任务未能认真及时落实的,由督查组对相关责任人下达督办令限期整改。

第五条  下达督办令后不能按时彻底完成督办任务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由镇主要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已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后,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由镇纪委启动问责程序,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验收过程中出现问题,严重影响创卫验收工作,导致不能顺利达标的,给予支部书记、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由镇纪委立案调查,从严作顶格处理,并扣除该单位全-创卫下拨经费;联点干部和对关责任人-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第八条  对问责对象作出的问责决定,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镇创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起施行。

 

               

 

                       二〇一三-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