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禁违拆违治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荣家湾镇   2013-11-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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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的意见》(岳县发[2012]8号)及《关于对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岳县发[2012]7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镇禁违拆违治违工作,建立起良好的禁违拆违治违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四为主”、“三连责”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土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应全镇机关、部门、村(居)委会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二条  对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先停职、再查处”的原则;

(二)  “由上至下逐级追责”、“全面追责”的原则;

(三)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镇人民政府建议村(居)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是党员或按照法律规定授权从事公务活动,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辖区违法建设信息不收集报送,对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不宣传、不巡查,或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的;

(二)为违法建设者说情和通风报信的;

(三)纵容、唆使或阻扰禁违拆违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向违法建设者收取费用并提供保护的;

(五)对村(居)民买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报告、不制止的;

(六)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

(七)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迁入村(居)委会提供虚假证明

的;

(八)为不符合建房和分户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或签字审批的;

(九)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四条  在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其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委托从事公务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党政干部,在村(居)民委员会受委托从事村居委会基层工作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纪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本人或冒用他人名义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及时报告或教育、制止不力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煽动群众、亲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出面为违法建设说情的;

(七)未取得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超出已批准许可范围占地建设的;

(八)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涉及的党员、监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

(四)因违法建设占压道路红线,侵占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的;

(五)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后果严重或产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六条  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涉及的党员、监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节。

第七条  辖区内新增一处违法建设(下基脚至第一层、含一层)未予制止并及时上报,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辖区内新增一处违法建设(一层以上两层以下、含两层)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第八条  对季度考评排名在倒数第一和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重点村(居)委会实行工作预警,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进行约谈;对-考评连续两次排名在倒数第一和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重点村(居)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限期整改。

    第九条  对半-度考评排名在倒数第一和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重点村(居)委会予以黄牌警告,实行重点整治挂牌督办,对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实行停职三个-的处理,待其整改到位后恢复职务。

第十条  对-终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重点村(居)委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评先评优资格,依程序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先免职,再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一-内存在5例以上(含5例)违法建设未及时制止、上报、拆除的,其书记、主任依法依程序予以免职,再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对问责对象作出的问责决定,经镇党委、政府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镇控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