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7-05
关于印发《荣家湾镇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荣家湾镇   2020-10-2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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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荣家湾镇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岳阳县荣家湾镇委员会

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荣家湾镇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快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食安委关于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湘办发〔2018〕23号)、以及《中共岳阳县委办公室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镇各村(社区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全镇要将食品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党委对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行政责任,各村(社区居委会),镇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总责,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其他负责人负相应责任。

本细则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和全镇各村(社区居委会),镇直各单位除明确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要同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履行好食品安全职责。

本细则所称“失职追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和各村(社区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应当健全完善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责任追究制,层层压实食品安全责任,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履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不力的党政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落实党委和党支部食品安全领导责任

(一)纳入议事日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结合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荣家湾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责任单位:镇党镇办公室)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村(社区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党支部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支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题调研。支持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支持人大执法监督检查和政协民主监督。领导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查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责任单位:镇党镇办公室、镇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党支部、各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

(三)履行监管职责。支持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支持人大执法监督检查和政协民主督查。

(四)加大考核评价力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村(社区居委会)、镇直各单位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等考核体系中,考核权重达到3%以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五)推进机构建设。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抓紧职能调整、人员划转、技术资源整合,充实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力量。

(七)重视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管队伍,优化专业结构,科学合理配备监管人员,切实解决工作力量、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落实政府食品安全行政责任

(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制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二)加强组织协调。每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对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提出具体举措、组织推动实施。

(三)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夯实基层监管基础,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

(四)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状,严格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

(五)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机制和稳定的增长机制,全面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切实满足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科普宣教等工作需要,重点解决食品监管执法车辆等装备、检验检测设备等突出问题。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推进重点食品、农产品追湖体系建设和餐饮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实现“互联网+食品安全”。

(六)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基层及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食品安全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督办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二)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办公室综合统筹、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考核评价等作用。

(三)加强各村(社区居委会)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明确相应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实行食品安全“一把手”负责制。镇党委、镇政府由党委书记、镇长负总责,镇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各村(社区居委会)及镇直各单位党支部要将食品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镇直单位党支部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九条  建立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责任机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各村(社区居委会)及镇直各单位对主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业务必须管食品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部署推动、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诚信自律、社会各方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第十条  实行食品安全专项督查机制。镇党委、镇政府专门设立食品安全专项督查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食品安全副镇长担任组长,直接对镇党委、镇政府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党委、镇政府督查机构和食品安全办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要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督办工作机制,针对食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主要职责为:

(一)督查全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调研影响全县食品安全发展共性问题,向镇党委、镇政府建言献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镇党委、镇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特别是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安排等确定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督查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的落实情况;

(三)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及时发现并报告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乱作为、缓作为、不作为等情况;

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加强督查,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村(社区)落实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建立督查整改验收销号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督促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实行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镇党委、镇政府分管负责人每年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1次食品安全工作;各村(社区居委会)及镇直各单位每半年向镇党委、政府书面报告1次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办成员单位每半年向本级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告 1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完善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加强领导干部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纳入中心组集体学习,采取集中轮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督促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食品安全工作理念,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业绩突出、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镇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每年评选10个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若干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整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数据,加大分析研判力度,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加强约谈通报。要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对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治消除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约谈、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严肃责任追究。“失职追责”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或者未明确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本地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或者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整治和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对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党政领导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警示通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对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治消除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约谈、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  实行食品安全问责制度。肩负食品安全领导和监管职责的负责人执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工作不力,未履行下列职责,应依法依纪承担责任。

(一)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或者未明确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对本地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或者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整治和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四)对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发生上述情况应对党政领导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镇各村(社区居委会)及镇直各单位各。

第十九条  各村(社区居委会)及镇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实行党政同责的具体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