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7-05
筻口镇H7N9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来源:筻口镇   2017-02-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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筻口镇H7N9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为了防治和扑灭H7N9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凡本镇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均遵照本预案规定执行。

二、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禽流感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镇长刘炜为第一责任人,大主席徐勇军(分管交通)、副书记黄海(分管宣传、政法)、政协联络办主任任明星(分管农业)、纪委书记龚小峰(主管纪检、监察)和副镇长林凯(分管卫生)是直接责任人。镇防治H7N9禽流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防治工作规划和疫情扑灭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队伍,落实防治经费,储备物资,做好预防免疫、疫情监测和扑灭工作。

各村对本辖区内禽流感疫情的防治负总责,村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具体责任人,并要建立扑疫应急队伍。

村疫情测报员要定期(每周二次以上)巡查本辖区内家禽饲养户,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

三、各村家禽养殖场必须建立疫情报告制度。村、场一旦出现禽流感疫情,必须立即上报镇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7370057)。不得谎报、瞒报、漏报、不报或阻止他人报告疫情(见附件二)。

四、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镇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并请派技术人员指导。发生疫情的村,村支两委成员必须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协同镇卫生、兽医等技术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病料送检。同时,对发病禽(场)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类及其产品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五、确认为禽流感后,镇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召开紧急会议,并立即启动预案,镇、村应急队伍(见附件一)应配合县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县政府发布封锁令。

疫点是指发病禽所在的地点。即发病禽所在的场(户)或屠宰、经营场所。如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半径3—30公里范围内区域。

六、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镇、村应组织人员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并采取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疫点封锁。严禁一切禽类及其产品和相关动物进出,已死亡、扑杀的禽类及其产品应就地销毁或用高强度密封包装袋密封包装,并对外包装袋消毒后运出销毁处理,运载工具出运前应彻底消毒。禁止一切物品运离疫点,人员离开疫点时应更换衣、鞋,并经严格消毒。

疫区封锁。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应建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布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如遇特殊情况,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并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同时,停止一切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紧急扑杀。由镇政府协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紧急扑杀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同时扑杀的禽类连同死亡的禽类全部按要求进行销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同时,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彻底消毒。疫点、疫区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都必须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

疫源调查、形势分析。在疫点基本拨除后,请县农业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同时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态势以及控制进展情况每隔24小时逐级上报。

人员防护。处理疫情的人员、饲养人员和其他进入发病现场的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发病场所时,应佩戴口罩、手套,穿着防护服、套鞋。同时,密切接触病禽者,如出现类似人流感症状时,应及时到镇卫生院进行就诊。

扩大防范。对受威胁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同时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封锁解除。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县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并由县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封锁令。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禽主因禽流感疫情扑杀染源家禽、同群家禽所造成的损失实行适当财政补助。对家禽及其产品贩销户从外地贩入的家禽发现疫情扑杀后,则一般不考虑扑杀补助。

对按规定应当进行免疫而不接受免疫的,一律封场封户,其家禽及其产品一律不得出场上市,若出现疑似疫病,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镇禽流感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适量应急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物资,由镇卫生院负责管理。镇政府将禽流感应急处理储备物资、预防免疫、扑杀病禽补贴、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等所需资金列入镇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九、镇宣传办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做好预防和扑疫期间的对内对外的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防疫工作顺利推进和地方经济稳定营造良好的环境。

十、镇政府应视情对参加疫情处理的防疫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十一、对禽流感疫情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对拒不服从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调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预案由筻口镇H7N9禽流感防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三、本预案自发布之起施行。

附件:1、筻口镇防治禽流感应急队伍名单

2、动物疫情报告单

2017-2-7

附件一:

筻口镇防治H7N9禽流感应急队伍名单

指挥长:刘炜

副指挥长:徐勇军 黄 海 任明星 林 凯

成员:许爱林汪航程 周 江 甘志红

袁 钦 邓向东 董宜生 毛拥文

李 杏 张 明 李林保 任 胜

胡庆红方石光 胡 健 余 雄

熊耀君 李建波 付焱生 任现场

谢 兰 陈 勇 甘露生 舒拥军

张双抢 易朝阳 刘 霞 毛新辉

毛召根 赵六四 徐岳华 陈千枝

刘 军 吴江平 方海池 阮文台

李金银 郭兵兵 李明权 毛爱良

附件二:

动物疫情报告

疫点(区) 村名   畜主 (畜牧场 责任人)  
发病种类   发病时间  
发病数   同群数量  
采取初步 措施  
报告单位   报告人  

说明:

1、发病时间要求准确到小时;

2、同群数量指与病畜(禽)同一栏舍,但未有症状的畜禽数量;

3、初步措施包括病畜(禽)隔离,场地设施与出入人员消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