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月田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   2017-08-30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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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镇政发〔2017〕34号

 

 

关于印发《月田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村(居)委会:

《月田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已经镇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各村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遵照执行。

 

 

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月田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建制村合并后的村级财务管理,强化监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农村集体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1﹞31号)、岳县纪﹝2015﹞7号、岳县政办函﹝2015﹞38号文件。

二、实施办法

(一)建制村合并情况

月田镇已由55个村一个居委会合并成14个村一个居委会,分别为:花苗村、红光村、改港村、江先村、月东村、白竹村、立新村、大界村、月田村、相思山村、稻田村、黄岸村、茨洞村、铁山湖村、居委会。

(二)建制村三资核查清理合并

撤并村财务合并及“三资”合并处理办法:

1、撤并村后,原村集体经济收益一律并入新村账户,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利益权属关系和利益享受(含债权债务)使用按合并村村支两委、党员组长、群众代表商量确定。账务处理方法:小村三资情况,在大村挂一个总科目后面附明细,一个大村只领取一本收据,资金拨付只拨付大村但注明原小村,大村设一本总的电脑账,小村设手工分帐,用大村开的收据复印件及支出复印件入账;

2、撤并村在建项目,按原合同进行,但项目的后段监管和资金兑现由合并村接管,资金来源按项目预算和工程合同书的约定执行;

3、撤并村的学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部、卫生室等公共服务性集体资产,一律并入合并村财产管理,不准擅自租赁、变卖或变更权属关系;

4、撤并村的村级集体土地、林场、果园、山林等权属性集体资产,并入合并村账目,分类设明细科目核算,由合并村统一管理,未按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租赁、变卖或变更权属关系;

5、撤并村的村级山塘、荒地等资源性资产,并入合并村账户,设立专账,由合并村统一管理;

(三)村级财务管理

1、管理原则:民主理财,定期报账,村账站管,村务监督。

2、加强领导:

⑴镇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主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所长、总会计、代管中心主任、代管中心会计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代管中心主任为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⑵镇成立村级财务监管小组,镇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纪委委员为成员,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⑶镇成立村账站代管工作小组,主管领导为组长,经管站长为办公室主任,经管站人员为成员,负责村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⑷各村成立村务监督管理小组(原则上各片要有一名成员)。

3、明确工作职责

⑴村级财务管理员工作职责:负责保管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管理各项票证、财产物资;登记现金日记账、往来明细账、实物明细账;办理收支结算,审查原始凭证;按月定期将收支原始凭证送交村监委会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报镇代理机构入账;按镇代理机构提供的报表资料进行公开公示;搞好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制订、分解、落实。

⑵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对村级事务管理和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监督;对村级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村级财务定期组织清理;建议村 “两委”就有关问题召开党员大会(党员议事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对违反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做出的决定、决策和报销凭证提出修正建议;受理群众举报,开展调查了解,发现错误及时提醒纠正或解疑释惑,发挥联系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镇党委对村“两委”成员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监督村干部的权力运行和廉洁行为。

⑶村账站代管理工作小组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督促各村执行财务收支计划;按时做账,按月报表,监督管理村集体资金;把好入账凭证要素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报账员落实;指导村报账员做好财务结算、核算、报账等工作;检查各村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盘点现金、核对余额、检查重要凭证使用情况;协助各村制订各项财务计划;整理记账财务资料及时归档。

⑷镇村级财务监管小组职责:对村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对村级大额资金的转账支付进行审核;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领、销、存”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村级大额开支和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对村级财务清理和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明确管理制度

⑴村账站代管制度

“村账站代管”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实行“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占,由镇经管站为主体,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统一建档,分村核算,搞好村级年终收益结算及报表工作。

⑵“三资”管理制度

①经管站建立资产台帐,各村建立登记簿和备查帐簿。

②村所有集体财产要由专人保管并由财务主管领导负责监督。

③财产物资丢失、损坏、盘盈、盘损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保管员及当事人责任。

④财产借用须经村主管领导批准,要注明用途、期限,并由借用人员签章。

⑤原购置财产及闲置财产,设立评估小组,以重估价值入帐。

⑥新购置财产,以实际价值及时入帐。

⑦财产物资的租赁及变卖,须经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经管站审查备案。

⑶收入管理制度

①上级部门拨付村级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汇入村级财务代管中心的帐户,代管中心帐户资金由代管中心主任专人管理,并负责填写总帐与各村现金日记账,严禁以现金结算。资金拨付到位后,由代管会计根据相关原始凭证按规定及时入帐。

②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必须在镇代管中心按程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查后在镇村级财务代管中心签订承包合同,任何人不得擅自做主自行交易。

③村级发生的其他收入,村报账员应将收取的款项及时存入镇代管中心帐户,不得坐收坐支。

⑷支出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就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各项支出凭据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应严格做到先算后用,以收定支,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尽力化解债务,确保村级财务正常运转。

①严格执行库存备用金制度。村级库存备用金限额为5000元,用于支付村级零星开支。

②实行限额审批。500元(不含)以内的支出,由村级财务负责人审批;单笔500元(含)至5000元(不含)的支出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决定后由镇代管机构主管领导审核;单笔超过5000元(含)以上支出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镇财务监管小组和镇代管中心主管领导审核。

③村级5000元以上重大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要求,发包须到镇代管中心签订合同;支付工程款必须凭“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施工前后现场照片、承包合同、发票,填写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根据工程进度或竣工验收证明,报镇代管中心主管领导审核。由代管中心主管领导会同管线领导及联村干部实地审验后方可转帐支付。

④未经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镇代管中心不得入帐,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⑤村级开支要按照“经手人提供有效原始凭证(签字或盖章)→报账员初审→财务负责人核实→总支书记审核→监委会签字审核→镇代管中心主任复核→支付款项”程序执行。

⑥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村干部工资、绩效工资由镇党委、政府按相关规定制定,村级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乱发滥发。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党报党刊征订不得超过500元,非党报党刊一律不得公费订阅。

⑦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引资费用”或其他名义将上级财政拨款或项目资金按比例提成。会议费、办公费开支应符合村里实际情况不得过高,应逐年压缩非生产性开支,讲究经济实效。

⑧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量力而行,不新增债务。做到事前有预算、事后有结算,并在村务公开栏处公开工程预算。预算安排有筹资筹劳和募捐款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镇减负部门审核,递交镇党委、政府批准后才能安排预算。必须专款专用,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①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及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截留挪作其他开支。

②资金到账后,村级资金拨付须填写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镇村级财务监管小组和管线主管领导现场检查验收施工情况,财政所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③扶贫资金要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必须专款专项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所有支出方案必须跟第一支部书记会商确定,所有条据须第一支部书记签字,每个季度报账一次,没及时报账的处罚到人。具体细节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6)公开公示制度

⑴严格实行公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镇记账员统一制作反映逐笔逐项收支的财务公开表,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明确的村级财务公开程序,准确、完整、规范、及时地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每季度末村报账员收集整理本季度的所有开支条据,严格按照开支审核条件签字盖章后报经管站,次月4月、7月、10月、元月的20日前,将村级财务进行集中公示。

⑵严格财务清理。每年3月31日前,镇代管中心负责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上年度财务进行集中清理。在村 “两委”的组织下,由村务监督委会具体实施,独立开展财务清理工作。村务监督委会可以视情况选取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作为财务清理工作人员。镇记账员负责提供财务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并进行业务指导。清理结束后必须形成详细规范的财务清理报告,及时将财务清理结果张榜公开。

5、明确财务管理流程

⑴村级资金拨付使用流程:村级运转经费按季均衡拨付,所有资金都入财政所总会计账户→每月初各村与财政所核对资金到位情况后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报账情况到财政所申请资金拨付→开收据经总会计签字→财政所长签字→纪委书记签字→镇长签字→书记签字→拨付经管站村级代管中心账户。经管站根据各村报账情况及现金余额情况填写资金支付申请表→经管站长签字→财政所长签字→镇代管中心主管领导签字→财政所盖章→交经管站出纳转账支付。

⑵村报账流程:各村应配备一名业务水平高的报账员,村级各项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原始凭证按村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审核签字后到报账员处报账;村报账员将开支条据按程序规范后及时将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向镇代管中心记账员报账。

(四)违反财务管理的处罚办法

为规范村级财务账款的正常运行,确保集体资财不受侵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细则》、《会计法》等有关财务制度,摘录部分处罚办法如有出入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一)对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款额,应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1、追还被侵占资金和挪用资金;

2、补交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利息);

3、补办有关手续;

4、冲转有关账务。

(二)对贪污公款的,除追回贪占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按银行同期最高利率)并处以本息金额20%的罚款;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金额分别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按贪污的总金额处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按本办法第二条处罚。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除追回挪用的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并处以本息金额10-15%的罚款。

(五)私设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总额10%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总额20%的罚款。

(六)私分多占集体财物,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工资、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的,除归回私分多占的财物、多领的工资、补助等,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总额10-15%的罚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3%的罚款。

1、越权审批重大开支事项不经理财小组审批或审批借款不合理的;

2、未经审批白条入账的或用不正规票据报账的;

3、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审批支出单据造成损失的;

4、无支出预算计划不按时报账的;

5、坐收坐支现金的。

(八)对借款漏收或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利息的,除责成借款人补交利息外,对责任人处以应收利息10%的罚款。

(九)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0-4000元的罚款。

1、丢失会计档案资料的(包括收款收据);

2、私自销毁会计档案和资料的;

3、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十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十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三)对集体财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不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按时公布财务的,对报账员和村主管领导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十五)违反制度,对承包的经济(生产)事项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结算经济手续,或不经集体研究,私自签订合同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违制金额10%的罚款。

(十六)不按照《湖南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筹集的劳、资进行处置外,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十七)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领导人员强制下属违反财经纪律的;

2、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违反财经纪律的;

3、伪造、毁灭帐据凭证的;

4、屡查屡犯的。

(十八)对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不退赔、不交纳的,对问题责任人从期满之日起按月追加1-3%逾期占用费。

(十九)违反财经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2、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

(二十)对处罚决定不报,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