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7-05
新墙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
来源:新墙镇   2013-10-28 00:00
浏览量:1 | | | |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我镇维稳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新墙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平安新墙的要求,提高预防处置能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杜绝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苗头要发现的早,化解得了,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二、责任分工

(一)公安派出所职责:

1、收集、研究、判断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动态信息,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2、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单位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3、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打击处理。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1、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避免因落实不力,执行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2、定期排查、及时化解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好群体性事件的早期预防工作。

3、对因本部门、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其主体是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在按照规定上报的同时,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问赶赴观场开展面对面的劝解疏导工作,控制事态。

4、对党委、政府要求限期解决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按时解决。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具体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自己的诉求。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三、现场处置和后续工作

(一)涉事、行为发生地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下列群体性行为,要及时、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

1、出观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个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者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小范围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人质或者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夫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二)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事件发生地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直接指挥处置工作。按照“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要求,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及时上报镇综治办;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群体性事件现场发生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位,进入县城、集镇中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拦车、阻断交通要道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即将发生上述严重违法情形的,公安机关应根据相关规定,立即出动处置性警力进入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用必要的警械,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人员和骨干分子。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在现场还是事后抓捕群体性事件中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都要注意把握时机,讲究策略,防止激化矛盾。

四、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各村、各部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努力从源头上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各单位负责人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按照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的要求,尽职尽责,讲究方法,积极有效地开展开。

(二)各村、各部门要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者贵彻不力,侵害群众利益,作出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致使群体性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或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3、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和及时处置,导致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而未能避免的。

4、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方案适用于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