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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负责人就“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答问

来源:岳阳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1-04 00:00 浏览次数:1

    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0-31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就此次妇联章程修改的必要性、过程和内容,中国妇女十一大章程修改组负责作出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章程所依据的条件和环境有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对新形势下妇联工作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目标,也对妇联组织进一步围绕大局、服务妇女提出了新任务。因此,有必要将一些近-来经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经验提升到章程层面,对章程中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改过程如何?修改了哪些章节?

  答:此次章程修改先后听取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全国妇联团体会员,中直和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及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深入部分省市县进行了调研座谈。经过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处的深入研究,形成了章程修正案(送审稿),报送中共中央书记处,得到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充分肯定和原则同意。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精神,召开了全国妇联常委(扩大)会议、执委会议进行审议,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在本次大会上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

  章程修正案与现行章程相比,总体框架上没有变动,条文由10章43条变为10章44条,修改26处。重点完善了总则和任务部分,使其体现与时俱进,符合中央精神,契合妇联实际。

  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妇联组织职能任务?

  答:一是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总则中,把妇联的组织定性由“社会群众团体”完善为“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进一步明确了妇联是集政治性、群众性于一体的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群众团体。这个定位有利于对于妇联组织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服务妇女的意识,争取党政部门对妇女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是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第二章“组织制度”中,对妇联基层组织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作出灵活规定,即在第九条增写了“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妇女代表推选产生”的内容。这种规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对于那些目前尚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地区,这一规定更利于工作的开展。

  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是如何进一步增强妇联组织的服务性和开放性?

  答:一是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任务”中,第三条增写了“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第五条增写了“加强妇女之家建设”的内容。这体现了妇联组织对妇女主体地位的高度尊重,凸显了群众意识,更有利于突出服务理念。

  二是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中第一章“任务”中第五条强调“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第三章“全国组织”中第十七条、第四章“地方组织”中第二十一条、第五章“基层组织”中第二十三条分别强调了“专兼职副主席”的内容。这些规定对于吸纳更多的优秀女性参与妇联工作,延伸妇女工作的手臂,进一步增强妇联组织的代表性、群众性、社会性和统战性,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