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7-04
岳阳县人防办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1-09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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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防办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改造、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及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第二十八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3、《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4、《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建;无法补建的,依法承担补建人防工程的费用。 岳阳县人防办
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行政许可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2、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四条: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二)二类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三)县城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按照所在地城市或者县城的规定执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比照县城的规定执行。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负责项目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4、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规范标准;(二)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三)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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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侵占、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平时利用其他人防工程未向人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的行为:(一)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地面建筑物;(二)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四)擅自占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六)其他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3、《湖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二)占用或者混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的;(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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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岳阳县人防办
5 人防工程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将验收文件报人防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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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擅自拆除或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2、《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二十五条:防空警报信号和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属专用信号和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混同。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二)占用或者混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的;(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岳阳县人防办
7 无故中断人防通信信号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阻扰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

(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

(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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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金 行政强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四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金。 岳阳县人防办
9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十六条: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就近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岳阳县人防办
10 人民防空奖励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一)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二)在建设、管理、维护、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人民防空专业队训练、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岳阳县人防办
11 重点防护目标人防建设及防护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款: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包括重要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江河湖泊堤坝、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确定。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岳阳县人防办
12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分类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修建或者使用的单位负责,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时,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岳阳县人防办
13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2、《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防护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网维护管理的监管和指导。 岳阳县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