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提升城市绿化品质。
二、城市园林绿化的总体原则和指标
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2.城市绿地率32%;
3.城市绿化覆盖率38%;
4.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县城建成区总面积的2%;
5.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三、城市绿地所有权及养护管理责任
1.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绿地,归该部门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2.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在其法定用地内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分别归该单位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3.居住小区内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属于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小区(宿舍),归该单位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4.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建设的绿地,归房屋产权所有人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5.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6.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7.没有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树木,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中心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8.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树木,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中心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达到限定数额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有关专业养护机构进行养护。
园林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禁止性行为
1.在树木上剥皮、刻字、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2.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3.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4.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
5.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6.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以及擅自修剪树木;
7.盗窃、损毁园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