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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省级审批权限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环保厅 发布时间:2017-05-18 10:35 浏览次数:1

各市州、省直管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严格许可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5]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省级审批权限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环保局不得再受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收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已通过环评审批但未建成的危险废物收集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建设并达到经营条件;已通过环评审批并已建成且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原则上必须在2017年7月底前完善各项设施并达到复产要求。

二、2017年8月底起省环保厅不再受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收集建设项目经营许可申请。现持有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并申请换证时不得再新增加经营类别,不得再扩大经营规模。

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应当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委托给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处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规范贮存和运输,依法依规办理有关转移手续,不得非法、违法经营,严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日常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考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省级审批权限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试点期限至2019年7月底结束,届时将全面停止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行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六、下列来源于第三产业及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等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受本通知要求的限制:(1)HW03废药物、药品(900-002-03)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药物和药品(不包括HW01、HW02、900-999-49类);(2)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900-004-05)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木材防腐化学品;(3)HW29含汞废物(900-023-29)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4)HW49其他废物(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5)HW49其他废物(900-044-49)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6) HW49其他废物(900-047-49)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不包括HW03、900-999-49)。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与本通知之前省环保厅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政策从其规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