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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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79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1-29 09:43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字〔2018〕79号

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31430600617052089L

法定代表人:李爱新

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730528****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8年10月26日上午10时岳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备料车间运输带处利用水泵将运输带地槽内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软管排至外面雨水沟后流至未作防渗漏处理的原废弃氧化塘。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5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