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38号)第二十一条
办理对象:初中应届毕业生
办理条件:建立了学籍档案:思想品德评价合格;完成了义务教育阶段所有课程的学习,且各学科学业成绩全部合格。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学生所在学校造具有毕业年度,市、县统一考(测)试科目成绩的初中毕业学生名册;
2、贴有毕业学生相片、填写有完整毕业学生信息、加盖学校公章、学校校长签章的毕业证。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办理程序:受理——审批——办结颁证
1、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验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窗口首席代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并签署意见;
3、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者加盖专用钢印。
联系电话:人事股 0730-7627190
窗 口 0730-766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