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基教股
地 址:县教育局二楼西边
联系电话:7623624
公办中小学学历毕业及毕业证办理的相关规定(摘自《湖南省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第七章):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满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时(含补考及格)劳技操作及理、化、生实验操作合格;
3、体育及格;
4、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参加毕业会考,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刷,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七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附件八)。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包括通过补考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下一-的毕业会考补考。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合格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