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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7-22 00:00 浏览次数:1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许可对象:拟进行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的单位

  许可条件:

  1、申请确立全制学历教育学校必须自有场地;申请设立短训学校必须有200人规模以上的教学场地;

  2、符合《岳阳县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启动资金;

  3、校长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

  4、有符合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的教学设施设备;

  5、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个人简历、学历、职称、身份证等复印件)

  7、教学场地、设施(自有或租用)证明文件;

  8、拟办教育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方案;

  9、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0、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财务清算报告。

  许可期限:6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公示与告知

  1、政务中心教育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许可条件进行验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县教育局职成股主管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3、教育局主管副局长组织对申请人的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教育局局长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并签署意见;

  5、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联系电话:职成股 0730—7626161

  窗 口 0730—766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