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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2-06-27 00:00 浏览次数:1

一、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是哪些?

答:政策依据:①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②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90号)。 

 

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答: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城镇大集体企业)中,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原始的完整的档案资料且有城镇户籍的正式职工。

 

三、参保手续怎样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人员到本人原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主页、副页原件和复印件;

②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本人原始档案材料。

以乡镇为单位,由各乡镇企管站统一办理。。

 

四、集体企业工作-限如何确定?

答:集体企业工作-限指 1995-12-31 之前,原在集体企业实际工作并符合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限。核定集体企业工作-限一律以本人原始档案材料记载为准。

 

五、参保缴费有何规定?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人员,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缴费:

1995-12-31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限满15-的人员,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核发基本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限不满15-的,应一次性补缴满规定-限,即原集体企业工作-限加上补缴实际缴费-限满15-。

1996-1-1 2010-12-3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根据规定按-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男-满60周岁、女男满55周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集体企业工作-限与补缴的实际缴费-限之和最低应满15-、并实际缴费-限最低满5-,达不到规定-限的应一次性补满规定-限。

2011-1-1 以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应补缴 1996-1-1 2010-12-31 养老保险费,2011-1-1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

以上三种情况的补缴,统一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补缴 2009-12-31 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以全省2008-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度的养老保险费以全省2009-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规模补记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如下:

①补缴1996-1-到 2009-12-31 -份的:

高档标准: 1940×20%388/-;

低档标准:1940×60%×20%232.8/-;

②补缴2010-度的:

高档标准:2270×20%454/-;

低档标准:2270×60%×20%272.4/-;

 

六、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①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②累计缴费-限(含集体企业工作-限)满15-以上,其中:

1996-1-1 2010-12-31 达到退休-龄的,补缴到达到退休-龄之-,不足15-的补足15-,且实际-限必须满5-;

2011-1-1后达到退休-龄的,实际缴费-限必须达到15-。

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几部分构成?

答:基本养老金由缴费-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限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其中:

1995-12-31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限满15-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集体企业工作-限养老金

1995-12-31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集体企业工作-限不满15-的及 1996-1-1 以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缴费-限养老金+集体企业工作-限养老金

 

八、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1集体企业工作-限养老金:

2010-12-31 达到规定退休条件人员:

集体企业工作-限养老金=2009-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2274×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限。

2011-1-1后达到规定退休条件人员:

集体企业工作-限养老金=上-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限。

2、缴费-限养老金:

缴费-限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有视同缴费-限的)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不含集体企业工作-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龄相对应的计发-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限(军龄、下乡工龄)。

其中: 2010-12-31 达到规定退休-龄人员计发缴费-限养老金时,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取2009-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2274元)。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限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100%补缴的,指数统一为1,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60%补缴的,指数统一为0.6

 

九、原来属知青下放或参军入伍的时间能不能计算缴费-限?

答:原属知青下放或参军入伍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按省有关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限,并与实际缴费-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限,计算缴费-限养老金,不计算集体企业工作-限养老金。

 

十、2006-5-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人员,养老金待遇如何核定?

答:2006-5-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身份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人员,需重新认定集体企业工作-限,认定集体企业工作-限必须以本人原始档案材料记载为准。

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新核定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为现在领取养老金、集体工作-限养老金、集体企业工作-限2011-调整养老金三者之和。从2011-1-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将集体企业工作-限记入本人的基本信息。

上述人员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不补。

 

十一、 2010-12-31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人员,办理参保的时间有何规定?待遇如何调整?

答:经请示市局,我县办理城镇集体职工参保时间延长至2011-12-30

2011-12-30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从 2011-1-1 发放,并可参加2011-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2-1-1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退休手续的下-起发放,不得参加2011-养老金调整。

 

 

 

十二、2007-以后由民政部分发放生活费的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能否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答:2007-以后由民政部分发放生活费的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可按湘政办发〔201012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发放基本养老金。原领取的生活费同时停发。

未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代发生活费,民政部门不再发放。

 

政策咨询电话:

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7607958

岳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7607852   7607856  7607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