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福利、退休(退职)审批办事程序
一、责任单位
工资福利股、公务员管理股
二、办事依据
1、正常退休、提前退休、病残退休(退职)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湘人发〔1996〕63号、湘人发〔1996〕107号、省人事厅、财政厅湘人发〔2006〕136号。
2、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准
民政部优抚局〔1982〕民优字第115号、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湘民办发〔2007〕40号、湘人发〔2008〕106号、省人事厅、财政厅湘人发〔2009〕94号。
3、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审核
湘政办发〔2009〕46号。
三、办事流程
1、正常退休
(1)单位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工人)。
(2)携带退休人员档案交工资福利股审核-龄、参加工作时间、工资等情况。
(3)处级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县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人社局审批。
(4)核发退休费标准并办理退休证。
2、提前退休
(1)按照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工人),并签署同意提前退休意见。
(3)携带退休人员档案交工资福利股审核-龄、参加工作时间、工资等情况。
(4)处级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县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人社局审批。
(5)核发退休费标准并办理退休证。
3、病残退休(退职)
(1)本人书面申请。
(2)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
(3)填写《病残退休(退职)鉴定表》(一式三份),附原始医疗技术报告单报工资福利股审核。
(4)统一由市人社局组织去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5)股室与主管局长研究并提出办理意见。
(6)报局长审批。
(7)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8)核发退休费标准并办理退休(职)证。
4、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准
(1)单位填写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准表。
(2)单位携带工资卡或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卡、死亡安葬证明和补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有效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报人社局核准。
5、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审核
(1)单位呈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名册。
(2)教育部门携带花名册和相关证明报人社局审核。
四、时限:
1、正常退休、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准随到随办。
2、提前退休定期办理。
3、病残退休(退职)定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