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金河 通讯员 陈 能)记者从市社保处获悉
,
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计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
,
近,湖南省人社厅发
布《关于2015-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
方便参保市民办理相关业务通告规定,2015-度基准值发布前
,
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025元/-、低档2415元/-预缴。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度缴费基数的110%
,
并按12075元/-封顶、2415元/-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025元/-)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
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
缴
。
转出的,及时按预缴基数办理
相关手续
。
到龄办理退
休的人员按2013-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58元/-)预核并预发待遇
,
死亡人员按2013-度全省-人平养老金(1650元/-)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2015-度基准值发布后
,
及时进行缴纳和待遇核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
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2015-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
,
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
,
可在2015-12-30之前以2015-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
。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15-度基准值并结合
2015-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
。
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应及时缴费。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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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调整、结算。2015-度之前的欠费或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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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缴或补缴,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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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025元/-为基准值清缴或补缴的,以2015-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
,
不再调整、结算。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
,
按2015-度基准值或2014-度全省-人平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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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相应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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