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办事程序
一、责任单位
医疗生育保险股和养老保险股
二、资料报送医疗保险股
1、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报告(要求单位意见及盖公章);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要求单位意见及盖公章);
3、住院病历首、出院诊断结论书(复印件需盖医院公章);
4、原始病历(复印件需盖医院公章);
5、身份证;
6、职工本人全部职工档案资料。
三、医疗生育保险股与养老保险股会审
1、医疗生育保险股与养老保险股会审申请人个人档案,审查内容为:
(1)男50岁,女45岁以上,身患重大疾病的破产改制企业职工;
(2)累计缴费-限15-以上。
2、由养老保险股签具意见。
四、调查审核资料真实性
如有疑问,由分管副局长牵头,组织局纪检组、医疗保险股到医院或对象所在单位、社区进行调查核实。
五、局领导审核
调查核实后,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交局长审批。
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由医疗保险股双-20之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申报相关人员资料,原则上每次限定数额8名以下。
七、市级医院统一鉴定
在市局纪检部门的参与下,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组织申请人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封闭式医疗检查,并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检查结果和提供的材料集体讨论作出鉴定结果。
八、公示
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到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公示七天。
九、批复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办理相关手续,医疗保险股到市局领取批复。